超龄劳动者受了工伤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9:12
案情:
55岁的张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一次意外事端竟让她第一次走进生疏的法庭,而与她对簿公堂的竟是自己效能多年的“店主”。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揭露审结一同劳作争议纠纷案,法庭上,法官的宣判成果让张女士总算了却一桩心思。
超龄签约,劳作合同就成为“废纸”?
2010年末,张女士作为厂区的一名清洁工人再一次与“店主”吴江某企业签定了全日制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合同约好,张女士将从事公司内车间及办公楼和厂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等作业,公司付出她每月1300元的劳作报酬。这一年,张女士52岁。此前,张女士已在这家企业作业了好几个年初,算是老职工了,对这份作业还比较满意。假如意外不发作,张女士或许将在这儿贡献她最终的光和热。可是,天不遂人愿,张女士的日子就在那一天被完全打乱了。
2011年7月的一个夏天午后,张女士清扫完一个厂区,预备去马路对面的另一厂区持续作业,就在她拖着疲乏的身子过马路时,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一会儿将她撞倒。瞬间倒地的张女士想要支撑起身体,却再也起不来了。过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一住就是一个多月。出院后的张女士伤势已无大碍,可是住院花去的巨额医疗费用却让她本来就不殷实的家境更显得绰绰有余。就在这时,她听周围朋友说,事端发作在上班时,能够算作工伤,也就是说,能够向单位恳求工伤补偿。上班后的第一天,她便找到单位领导,将状况具体说了一遍,期望单位能够为她的工伤作出些经济补偿。可出人意料的是,对方居然一口拒绝了她的恳求,尔后,她又向吴江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而张女士处处“受阻”的原因,竟是由于她在签定劳作合同时现已过了法定退休年纪,因而,她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无法清晰。劳作联系不确定,则裁定委无法受理。本来保证劳作者权益的合同一夜间就成了“废纸”,多年的苦劳竟换得单位今天的无情无义?张女士不甘心就这样抛弃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承认自己与作业单位的劳作联系。
法条不同,究竟谁才是正义?
2012年6月18日,吴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原、被告两边展开了唇枪舌战。
原告仍然坚持原、被告间存在劳作联系的现实,并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的规则,“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张女士作为农人工,与被告签定了劳作合同,且该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景象。
关于原告的理由,被告当即以相关法令条文给予批驳,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因而,在原告年满50周岁时,两边劳作合同就因法令规则而停止了。虽然这以后两边重订劳作合同而康复劳作联系,但由于与法令相悖,两边现实上是无合法劳作联系的。
不同的根据,不同的理由,两边在各自的立场上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一时间,案情变得错综杂乱。此刻,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女士,神态反常凝重,虽然她一直觉得道理站在自己这一边,可是对方好像也是有理有据,法官究竟会怎样判呢?
法官说法:
退休年纪不是天花板,与用人单位仍建立劳作联系
虽然案情杂乱,原、被告两边又各不相谋,可是经过多轮的法庭争辩、举证、质证后,决议张女士命运的时间仍是到来了。
此刻,安静的法庭上,法官的声响回旋在空中,“本院以为,法令没有规则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年纪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纪,只需未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有劳作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作联系中的劳作者。
本案中,原告在2010年12月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时虽已超越50周岁,但原告在签约时并没有隐秘自己的年纪,被告对此是明知的,此刻被告具有是否与原告构成劳作联系的选择权。而被告仍乐意与之签定劳作合同,该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劳作合同合法有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停止。因原告并未享用根本养老待遇或许收取退休金,故两边的联系仍是劳作联系,而非劳务联系。至于《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该条规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已达法定退休年纪时享有对劳作联系的停止权,但不意味着劳作联系在劳作者已达退休年纪时就主动停止,而本案被告与原告的签约行为已标明被告的情绪。
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承认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作合同联系。”
张女士悬着的一颗心总算落下了。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者在作业或视同作业进程中因操作不妥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损害,为了判定该损害的主体而对进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则,一般由劳作行政部门来承认。
55岁的张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一次意外事端竟让她第一次走进生疏的法庭,而与她对簿公堂的竟是自己效能多年的“店主”。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揭露审结一同劳作争议纠纷案,法庭上,法官的宣判成果让张女士总算了却一桩心思。
超龄签约,劳作合同就成为“废纸”?
2010年末,张女士作为厂区的一名清洁工人再一次与“店主”吴江某企业签定了全日制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合同约好,张女士将从事公司内车间及办公楼和厂区内的环境清洁、卫生等作业,公司付出她每月1300元的劳作报酬。这一年,张女士52岁。此前,张女士已在这家企业作业了好几个年初,算是老职工了,对这份作业还比较满意。假如意外不发作,张女士或许将在这儿贡献她最终的光和热。可是,天不遂人愿,张女士的日子就在那一天被完全打乱了。
2011年7月的一个夏天午后,张女士清扫完一个厂区,预备去马路对面的另一厂区持续作业,就在她拖着疲乏的身子过马路时,一辆飞驰而来的轿车一会儿将她撞倒。瞬间倒地的张女士想要支撑起身体,却再也起不来了。过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一住就是一个多月。出院后的张女士伤势已无大碍,可是住院花去的巨额医疗费用却让她本来就不殷实的家境更显得绰绰有余。就在这时,她听周围朋友说,事端发作在上班时,能够算作工伤,也就是说,能够向单位恳求工伤补偿。上班后的第一天,她便找到单位领导,将状况具体说了一遍,期望单位能够为她的工伤作出些经济补偿。可出人意料的是,对方居然一口拒绝了她的恳求,尔后,她又向吴江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而张女士处处“受阻”的原因,竟是由于她在签定劳作合同时现已过了法定退休年纪,因而,她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无法清晰。劳作联系不确定,则裁定委无法受理。本来保证劳作者权益的合同一夜间就成了“废纸”,多年的苦劳竟换得单位今天的无情无义?张女士不甘心就这样抛弃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承认自己与作业单位的劳作联系。
法条不同,究竟谁才是正义?
2012年6月18日,吴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原、被告两边展开了唇枪舌战。
原告仍然坚持原、被告间存在劳作联系的现实,并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的规则,“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张女士作为农人工,与被告签定了劳作合同,且该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景象。
关于原告的理由,被告当即以相关法令条文给予批驳,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因而,在原告年满50周岁时,两边劳作合同就因法令规则而停止了。虽然这以后两边重订劳作合同而康复劳作联系,但由于与法令相悖,两边现实上是无合法劳作联系的。
不同的根据,不同的理由,两边在各自的立场上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一时间,案情变得错综杂乱。此刻,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女士,神态反常凝重,虽然她一直觉得道理站在自己这一边,可是对方好像也是有理有据,法官究竟会怎样判呢?
法官说法:
退休年纪不是天花板,与用人单位仍建立劳作联系
虽然案情杂乱,原、被告两边又各不相谋,可是经过多轮的法庭争辩、举证、质证后,决议张女士命运的时间仍是到来了。
此刻,安静的法庭上,法官的声响回旋在空中,“本院以为,法令没有规则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年纪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纪,只需未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有劳作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作联系中的劳作者。
本案中,原告在2010年12月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时虽已超越50周岁,但原告在签约时并没有隐秘自己的年纪,被告对此是明知的,此刻被告具有是否与原告构成劳作联系的选择权。而被告仍乐意与之签定劳作合同,该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劳作合同合法有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停止。因原告并未享用根本养老待遇或许收取退休金,故两边的联系仍是劳作联系,而非劳务联系。至于《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该条规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已达法定退休年纪时享有对劳作联系的停止权,但不意味着劳作联系在劳作者已达退休年纪时就主动停止,而本案被告与原告的签约行为已标明被告的情绪。
综上,原告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则,判定如下:承认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作合同联系。”
张女士悬着的一颗心总算落下了。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者在作业或视同作业进程中因操作不妥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损害,为了判定该损害的主体而对进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则,一般由劳作行政部门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