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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0:31

问题的提出  
2002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两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离婚调停协议。调停书中载明:“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一、原告洪素兰与被告陈衍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 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伟霞、陈伟丽(注:二人均已成年)一切……”。2003年8月,陈伟霞、陈伟丽以父亲陈衍荣拒不交给该套房子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断定该套房子归陈伟霞、陈伟丽二人一切。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衍荣不实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不该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收效调停书向房管部分处理房子过户挂号;
第三种定见以为,法院不该受理此案。关于该套房子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洽谈处理。洽谈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处理。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上述三种不同定见的焦点,在于对收效离婚调停协议既判力片面规模的知道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能够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准则。既判力是指断定确认后,在实体内容上关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束缚效能,即当事人遭到断定的束缚,不得就已断定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遭到断定的束缚,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对立的判别。既判力的社会功用在于经过断定的结局性,确认一种标准的次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从而诱导社会次序的依法构成。首要,以断定方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况作为后续买卖行为的起点,增强买卖行为的安全性,无须忧虑断定会容易被改动而使买卖行为失掉根底或许中止。其次,有既判力的断定具有安稳的可猜测性,使从事买卖的人们越有或许按断定所示的标准采纳举动,有利于次序的构成。最终,司法中断定的结局性意味着一旦断定建立确认,即不再容易给重复的商洽或讨价还价留下地步,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次序款式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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