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前退贿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4:10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司法机关查办贪婪纳贿等刑事违法的时分,假如当事人在案发前及时退赃的,能够不确定为纳贿罪,但对被查前退赃怎样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被查前退贿怎样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被查前退贿怎样确定
【案情】
2012年6月,海南某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得知省工信厅对“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软硬件扩容项目”进行投标信息后,找到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协助林某地点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容许协助,林某为表明感谢送给陈某某现金16万元,后来林某地点公司顺畅中标。2013年9月,陈某某从朋友处得知纪检部分即将查办其在该项目中的纳贿问题,便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将16万元还给了林某。然后不久,陈某某因贪婪纳贿被纪检部分双规。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关于陈某某在“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应怎样定性,有两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退回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因而,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退回的纳贿金额,应将退回的金额从其纳贿总金额中予以除掉。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退回的纳贿金额,不应从其纳贿总金额中除掉。被告人陈某某现已构成纳贿罪既遂,“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在于:
榜首,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由此可知,本案中,纳贿人林某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中标,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在投标中予以照顾,陈某某也表明容许协助。为了表明感谢,林某送给陈某某16万元现金。明显,陈某某的行为便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构成纳贿罪既遂。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资产后交还或许上交问题”的规则,该条第1款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交还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第2款规则: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后,因本身或许与其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为粉饰违法而交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关于该条款的规则,关键在于对“及时”的确定,而“及时”的确定要看行为人是否施行了“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是看纳贿罪建立后的退款行为,要严厉区别科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所以“及时”应理解为立刻、当即,以表现行为人在收受资产时片面上没有权钱交易的成心。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纪检部分即将查办其贪婪事情后,才将纳贿金额交还,不影响对其纳贿罪既遂的确定。至于“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予以考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被查前退贿怎样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被查办前退赃怎样确定,关键在于退赃的时刻,假如收到贿赂后立刻上交赃物的,能够确定为案前退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被查前退贿怎样确定
【案情】
2012年6月,海南某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得知省工信厅对“海南省政府数据中心软硬件扩容项目”进行投标信息后,找到时任省党政信息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协助林某地点公司中标该项目,被告人陈某某容许协助,林某为表明感谢送给陈某某现金16万元,后来林某地点公司顺畅中标。2013年9月,陈某某从朋友处得知纪检部分即将查办其在该项目中的纳贿问题,便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将16万元还给了林某。然后不久,陈某某因贪婪纳贿被纪检部分双规。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关于陈某某在“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应怎样定性,有两种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退回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因而,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退回的纳贿金额,应将退回的金额从其纳贿总金额中予以除掉。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纪检部分介入查询前自动退回的纳贿金额,不应从其纳贿总金额中除掉。被告人陈某某现已构成纳贿罪既遂,“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考虑。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在于:
榜首,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由此可知,本案中,纳贿人林某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中标,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其在投标中予以照顾,陈某某也表明容许协助。为了表明感谢,林某送给陈某某16万元现金。明显,陈某某的行为便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构成纳贿罪既遂。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资产后交还或许上交问题”的规则,该条第1款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交还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第2款规则:国家工作人员纳贿后,因本身或许与其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为粉饰违法而交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关于该条款的规则,关键在于对“及时”的确定,而“及时”的确定要看行为人是否施行了“权钱交易”的行为,而不是看纳贿罪建立后的退款行为,要严厉区别科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所以“及时”应理解为立刻、当即,以表现行为人在收受资产时片面上没有权钱交易的成心。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纪检部分即将查办其贪婪事情后,才将纳贿金额交还,不影响对其纳贿罪既遂的确定。至于“双规”前退回的纳贿金额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来予以考虑。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被查前退贿怎样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被查办前退赃怎样确定,关键在于退赃的时刻,假如收到贿赂后立刻上交赃物的,能够确定为案前退赃。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