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8:21
一般的离婚案子都是两个人的事,没有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先例,但有这样一个事例,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在存续期间,由李某之叔出资购买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送车辆,并以王某的名义入户,该产业的实践一切人为李某的叔叔。现王某申述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以该车为要求切割,案子审理中李某供认该车系其叔叔的。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之叔以与案子有利害联系为由向法院写出请求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对李某之叔能否参与到中,发生争议。
一种定见以为:不同意第三人参与到婚姻案子的处理过程中,理由是:婚姻案子是联系到身份联系,有时还触及个人隐私的案子,不方便有外人参与诉讼来处理案子,假如准予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利于案子的审理。关于触及第三人的产业,法院可暂不处理,待离婚案子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申述处理。
二种定见以为:假如案子不公开审理的话,可允许李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部分庭审即法院审理离婚案子两边部分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于查明产业状况,待产业处理完毕后,李某之叔就要退庭。假如离婚案子公开审理的状况,应允许第三人参与案子的悉数庭审。
三种定见以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许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子处理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而参与别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尽管婚姻案子有关身份,但其归于民事案子的领域,而此案处理成果对第三人有显着的利害联系,假如法院查不清该产业归于第三人一切,而以一起或许个人产业予以切割的话,必然形成第三人利益受损,假如第三人这时才申述,而离婚案子的判定已收效,按法律规则收效的法律文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审理这类案子时有或许形成案子审理成果彼此对立,这时就简单形成错案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成果的呈现,法院应允许第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参与诉讼,以便查清案子现实,节省诉讼本钱,且不至于因而形成离婚意图完成。
四种定见以为:呈现这种情,应间断离婚案子的诉讼,待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的产业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再康复离婚案子的审理。
笔者定见认可第三种观念,只要是民事案子就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离婚案子尽管有其特别之处,但也不破例。
一种定见以为:不同意第三人参与到婚姻案子的处理过程中,理由是:婚姻案子是联系到身份联系,有时还触及个人隐私的案子,不方便有外人参与诉讼来处理案子,假如准予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利于案子的审理。关于触及第三人的产业,法院可暂不处理,待离婚案子处理完后,由第三人另案申述处理。
二种定见以为:假如案子不公开审理的话,可允许李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部分庭审即法院审理离婚案子两边部分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于查明产业状况,待产业处理完毕后,李某之叔就要退庭。假如离婚案子公开审理的状况,应允许第三人参与案子的悉数庭审。
三种定见以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许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子处理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而参与别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尽管婚姻案子有关身份,但其归于民事案子的领域,而此案处理成果对第三人有显着的利害联系,假如法院查不清该产业归于第三人一切,而以一起或许个人产业予以切割的话,必然形成第三人利益受损,假如第三人这时才申述,而离婚案子的判定已收效,按法律规则收效的法律文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审理这类案子时有或许形成案子审理成果彼此对立,这时就简单形成错案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成果的呈现,法院应允许第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参与诉讼,以便查清案子现实,节省诉讼本钱,且不至于因而形成离婚意图完成。
四种定见以为:呈现这种情,应间断离婚案子的诉讼,待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的产业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再康复离婚案子的审理。
笔者定见认可第三种观念,只要是民事案子就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离婚案子尽管有其特别之处,但也不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