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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5:11
【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施行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体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偷盗一辆轿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加以传达“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金钱的行为而被拘捕,这以后告知了自己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偷盗轿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求吊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偷盗行为应怎么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金钱的行为应怎么处理?
(5)对王某最终的惩罚应当怎么确认?
【参阅】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由于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科罪量刑的活动发作97年刑法施行之前,依据刑法时刻效能(“从旧兼从轻”准则),对该暴力犯是能够适用假释的。(依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刻效能问题的若干规则》第8条);
(2)需求吊销假释。由于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依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则,应当吊销假释(犯新罪的时刻有限制即假释检测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刻准则上并无时刻限制)。
(3)该偷盗罪发现的时分并没有超越追诉时效,故应当科罪处分,但一起要考虑王某对该偷盗罪由自首体现,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4)王某使用传达“非典”敲诈高校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分。
(5)吊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下的3年有期徒刑同偷盗罪、敲诈勒索罪实施并罚,其间,对偷盗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归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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