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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违约遭到行政处罚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3:24
某烟草公司与某农科业服务站签定合同,约好由生产商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给“甲基托布津”产品,后产品被工商局查办,确认该产品侵略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被工商局查办罚款的事,烟草公司没有奉告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在交纳了部分罚款后,烟草公司向法院申述某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要求连带补偿其60000元。
【不合】
就本案是否归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规模的问题。一种定见以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分,但这种危害结果是由行政处分形成的,行政处分不属相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归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规模,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申述。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合同胶葛案件,因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违约,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分形成丢失,需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关于补偿职责的承当问题。一种定见以为,农科业服务站应依据合同约好供给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货品,其供给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导致烟草公司被处分,构成违约,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另一种定见以为,烟草公司在被工商局行政处分后,没有奉告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导致农平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无法在行政处分中行使抗辩权,不能充分行使法令赋予的程序救助权,由此形成的丢失,烟草公司也应承当一些。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为合同胶葛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科业服务站违反了其作为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力瑕疵担保职责,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理由是:
(一)本案是一同相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胶葛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烟草公司、农科业服务站以及合同中的供货方农化公司均为相等的民事主体。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签定的合同,是约好由第三方(即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给货品的合同,属买卖合同性质,因为农化公司供给的货品侵略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力瑕疵担保职责,给买受人形成丢失,所发生的职责应为合同范畴的违约职责,由此发生的胶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规模。尽管本案烟草公司所受的丢失是因工商局以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进行的行政处分所形成的,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是形成此行政处分的根本原因,烟草公司在遭到丢失后,依《合同法》向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建议权力契合法令规则,亦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民事案件申述条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本案应由农科业服务站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是烟草公司和农科业服务站,约好由农化公司供货。农科业服务站作为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供给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货品,但农化公司所供货品侵略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农科业服务站违反了其作为出卖人的标的物权力瑕疵担保职责,由此致烟草公司遭到60000元行政罚款的行政处分,形成烟草公司的实践丢失。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对自己所供给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品这一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与烟草公司缔结合一起即应当可以预见到,故其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尽管供给违约产品的是农化公司,但依合同相对性准则,农科业服务站应向烟草公司承当职责。仅管烟草公司在被行政处分中没有知告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也未提出行政复议,但这两项并非是合同法所规则的非违约方应承当的减损职责规模,烟草公司无须对此承当职责。申述时烟草公司没有彻底交纳罚款,但其60000元罚款现已确认,丢失不可避免。故农科业服务站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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