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4:05近来接到多位朋友的电话咨询?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这个问题一向困扰着许多企业?下面听讼网将从税收视点作简略剖析:
按最新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则: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划转,包含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子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单从字面上了解?但凡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子划转?是应免契税的?但许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母公司将房地产出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归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咱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财物有关契税方针的告诉》国税函[2008]514号规则: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子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出资主体内部财物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接受母公司土地、房子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尽管该文截止现在也悉数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同一出资主体内部财物划转”的文件精力,应该是持续适用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搬运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曾对万科出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土地使用权搬运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归于同一出资主体内部的财物划转,不该征收契税”(该文有用)
《关于当时契税方针履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定见》农私函[2006]28号:第五条中规则,在契税征管中,关于同一自然人建议建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作的土地、房子权属搬运行为,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子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则,认定为“同一出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则来看,小编以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应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则,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