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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担保人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3:00
合同欺诈案中担保人的问题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咨询:甲与乙达到了一份意向性的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甲给乙交纳确保金,然后甲因资金短缺无法按这份意向性的协议给乙交纳清剩下金钱,乙将甲交纳的确保金交还给了甲,该意向性的协议报废。在甲与乙达到这份意向性的协议期间,甲在没有乙授权或托付的状况下,与丙签定了该煤矿协作挖掘协议,收取丙交纳的协作资金,丁作为担保人在甲与丙的合同上签了字。丙在一向无法在该煤矿开工的状况下,屡次要求甲交还其交纳的协作资金,甲屡次予以推脱然后逃匿。丙在甲逃匿后,丁作为担保人弥补了丙的的丢失。现丙、丁两人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甲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罪。问:丙以担保人的身份弥补了丙的丢失,甲的行为是不是就构不成合同欺诈罪?
律师回答:丙作为担保人,并且在签合同做确保的时分没有阐明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这种状况以连带确保处理,就是说丙在甲不还钱的时分有义务替甲归还,且无抗辩权,可是还完后有权向甲追偿,这儿你所说到的合同欺诈罪底子不成立,说白了就不是一回事,欺诈罪的条件是成心的骗得债务,可是这儿的甲底子无意在签合同之前就现已预谋欺诈,仅仅一种逃脱算了,甲负有对丙的归还,可是不可以以欺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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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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