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绑架事实索取财物,行为人是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6:05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劫持罪是归于比较严重的刑事违法,假如劫持行为对被劫持者形成人身危害的,是归于加剧处分的景象,那么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是构成欺诈仍是敲诈勒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会构成欺诈罪仍是敲诈勒索罪
一、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
章某、龚某因手头窘迫,即商议怎么弄钱。章某提出以伪装劫持其女友周某为名,向周某父亲被害人周某某勒索金钱。龚某表明同意。当晚周某亦表明合作。次日下午,章某让周某下课后一向呆在其租借房内,其和龚某二人搭车至某市某区南门广场。章龚二人 用一IC卡电话拔打被害人的手机,并对被害人说:“你是周某某吗?你女儿在咱们手上,咱们是求财的,你预备好20万元现金,一小时后再打电话给你。禁绝报警。”接着二人连续走到多处IC卡电话亭打电话通知被害人赶忙凑齐20万元赎金,禁绝其报警,他们能够确保周某的安全。章龚二人在得知被害人凑齐了3万元人民币时,通知被害人用一黑包装好3万元人民币在某医院门口等,他们会派人来取。后章龚二人因惧怕取钱未果。章龚二人回来章的租借房,又商议让被害人送钱到该区地偏人稀的全球通大厦门口。章某将IC卡和写有被害人手机号码的纸条交给龚某,并和周某一起通知其被害人的容颜特征。之后龚某用IC卡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到滨江大路全球通大厦门口交钱。当龚某赶至大厦门口,见一容颜与被害人相符的男人后,即开口叫周某某的姓名,当场被公安民警捕获。
二、行为人是构成欺诈仍是敲诈勒索
有观念以为章、龚、周的行为应定为欺诈罪。理由是:章、龚、周三人片面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上虚拟现实,隐秘本相,向被害人谎报劫持了其女儿,要被害人自动交出金钱。因该种潜在的风险是不存在,不可能进行并然后完结的,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有必要运用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客观要件。其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以为章、龚、周的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本案不归于牵连犯。这种观念以为,章、龚、周安置圈套,其实质是为自己的敲诈行为创造条件,并终究施行了敲诈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构成。
欺诈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略的客体都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违法片面方面都是成心,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违法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多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骗得被害人的信赖并将资产“自愿地”交出。后者有必要运用挟制或许挟制的手法,即经过对被害人及其家族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思上形成惊骇,发生压力。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多种多样,如以即将施行暴力;揭露隐私、违法违法活动等等。总归,是经过对公私资产所有人、保管人施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发生惊骇、畏难心思,不得已而交出资产。
本案中,首要被害人一向没有自愿交给资产,这是本案不能认定为欺诈罪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在片面上一向以为自己的女儿被劫持,并且这对其心思上也形成惊骇并发生了压力。
本案的又一难点在于虚拟现实的进程占了很大的部分。章、龚使用周某的合作,规划圈套,让被害人交出金钱。能够说规划这一圈套的意图是为了更顺畅的敲诈被害人的金钱,骗是为了敲。
关于第二种观念所持的牵连犯的定见,笔者以为不当。所谓牵连犯是指施行某一违法时作为违法的手法或许成果的行为冒犯其他罪名的状况。也便是说,作为违法的手法或许成果的行为是契合各自的违法构成,本身独立成一罪的。牵连犯实质上是数罪,只不过在处理上“从一重罪论处”。本案的所谓欺诈情节,并没有完结独立的违法构成,仅仅为敲诈作了预备,所以不存在择一重罪论处的问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会构成欺诈罪仍是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构成的是敲诈勒索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会构成欺诈罪仍是敲诈勒索罪
一、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
章某、龚某因手头窘迫,即商议怎么弄钱。章某提出以伪装劫持其女友周某为名,向周某父亲被害人周某某勒索金钱。龚某表明同意。当晚周某亦表明合作。次日下午,章某让周某下课后一向呆在其租借房内,其和龚某二人搭车至某市某区南门广场。章龚二人 用一IC卡电话拔打被害人的手机,并对被害人说:“你是周某某吗?你女儿在咱们手上,咱们是求财的,你预备好20万元现金,一小时后再打电话给你。禁绝报警。”接着二人连续走到多处IC卡电话亭打电话通知被害人赶忙凑齐20万元赎金,禁绝其报警,他们能够确保周某的安全。章龚二人在得知被害人凑齐了3万元人民币时,通知被害人用一黑包装好3万元人民币在某医院门口等,他们会派人来取。后章龚二人因惧怕取钱未果。章龚二人回来章的租借房,又商议让被害人送钱到该区地偏人稀的全球通大厦门口。章某将IC卡和写有被害人手机号码的纸条交给龚某,并和周某一起通知其被害人的容颜特征。之后龚某用IC卡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到滨江大路全球通大厦门口交钱。当龚某赶至大厦门口,见一容颜与被害人相符的男人后,即开口叫周某某的姓名,当场被公安民警捕获。
二、行为人是构成欺诈仍是敲诈勒索
有观念以为章、龚、周的行为应定为欺诈罪。理由是:章、龚、周三人片面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上虚拟现实,隐秘本相,向被害人谎报劫持了其女儿,要被害人自动交出金钱。因该种潜在的风险是不存在,不可能进行并然后完结的,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有必要运用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客观要件。其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本文以为章、龚、周的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本案不归于牵连犯。这种观念以为,章、龚、周安置圈套,其实质是为自己的敲诈行为创造条件,并终究施行了敲诈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构成。
欺诈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略的客体都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违法片面方面都是成心,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违法客观方面的不同。前者多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骗得被害人的信赖并将资产“自愿地”交出。后者有必要运用挟制或许挟制的手法,即经过对被害人及其家族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思上形成惊骇,发生压力。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多种多样,如以即将施行暴力;揭露隐私、违法违法活动等等。总归,是经过对公私资产所有人、保管人施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发生惊骇、畏难心思,不得已而交出资产。
本案中,首要被害人一向没有自愿交给资产,这是本案不能认定为欺诈罪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在片面上一向以为自己的女儿被劫持,并且这对其心思上也形成惊骇并发生了压力。
本案的又一难点在于虚拟现实的进程占了很大的部分。章、龚使用周某的合作,规划圈套,让被害人交出金钱。能够说规划这一圈套的意图是为了更顺畅的敲诈被害人的金钱,骗是为了敲。
关于第二种观念所持的牵连犯的定见,笔者以为不当。所谓牵连犯是指施行某一违法时作为违法的手法或许成果的行为冒犯其他罪名的状况。也便是说,作为违法的手法或许成果的行为是契合各自的违法构成,本身独立成一罪的。牵连犯实质上是数罪,只不过在处理上“从一重罪论处”。本案的所谓欺诈情节,并没有完结独立的违法构成,仅仅为敲诈作了预备,所以不存在择一重罪论处的问题。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会构成欺诈罪仍是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虚拟劫持现实讨取资产行为人构成的是敲诈勒索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