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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4:20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和责任。任何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纳的阻止不法损害的行为,对不法损害人形成危害的,归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力的时分,有个机遇约束问题,提早防卫和过期防卫不受法律维护。但是实际状况又是扑朔迷离、千变万化的。只要对正当防卫的当令性在详细状况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确定,才干确保无辜者免受囹圄之苦,防止有罪者逍遥法外。
下面结合几个详细事例,谈谈正当防卫的机遇挑选问题。
事例一:被告人刘某一全国班后约王某、张某、李某去某饭馆喝酒。席间,刘某与张某因一小事争持起来,刘某着手打了张某一拳,打得张某口鼻出血,张某随手操起酒瓶向刘某砸去,刘某躲开。张某吃亏不服,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欲砍刘某,被一同喝酒的王某拦住,这时李某也上前与王某一同劝拉张某。刘某乘机夺过 张某手中的菜刀向张某头部砍了一刀,致开放性颅脑损害,幸被王某、李某及时摆开,才没有发作更严峻的结果。张某经医院医治,不久康复出院,法医鉴定为重伤。
对刘某的行为应怎么确定?一种定见以为张某拿刀在手,正在砍向刘某,应当以为不法损害正在进行,刘某如不夺刀防卫,本身就有被刀砍的或许。因而刘某夺刀反击,归于正当防卫。第二种定见以为正当防卫的意图是为了阻止不法损害,维护合法权益。反之,假如不及时进行防卫,合法权力就必定遭受损害。从本案状况看,张某尽管拿刀在手,其随时能够砍向刘某,刘某无疑有遭到损害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仅仅一种或许性,处于两可之间,不必定必定发作,因有王某和李某的劝止,张某并没有对刘某发生火烧眉毛的实际要挟。何况刘某夺下张某手中的菜刀今后,风险根本免除,再向张某头部砍去,就归于故意损害,而不是正当防卫。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
事例二:乡村青年黄某在准备婚事时向青年吴某借了五千元钱,两边言明待黄某成婚后还账。但是黄某没有成婚,吴某就来索债。黄某说等成婚后必定归还,吴某不允,宣称如不还钱就拿东西顶债,并要强行搬走黄某刚买的电视机。黄某不同意以物顶债,二人争持起来。就在吴某上前要搬电视机时,被黄某一脚绊倒。吴某爬起来当胸打了黄某一拳,又随手操起一根手杖,照黄某狠狠打去,被黄某夺下扔到一边。黄某又顺势一脚将吴某踢倒,又接连踢了两脚。吴某见打不过黄某,动身就往门外跑,边跑边说:“有种的,你等着。我不要钱了,要你的命。”没过几分钟,吴某找来了其兄吴甲,与吴某一同手拿菜刀、铁斧八面威风直奔黄家而来。黄某见势不妙,急速把大门关上,但是吴氏兄弟几脚就把大门踹开。黄某意识到大祸就要临头,躲又不及,只得拼命抵挡了。就在吴甲手持铁斧闯进屋门时,黄某举起铁锹照吴甲头部砸去,当行将吴甲打昏在地。黄某怕吴氏兄弟苏醒过来欠好抵挡,就跑到相隔不远的村委会治保主任家报案,说吴氏兄弟要杀他,被他用铁锹打昏在自家屋内,存亡不明。治保主任急速赶到黄家。这时黄家已聚集了不少人,我们七手八脚,急速把吴氏兄弟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吴氏兄弟均为开放性颅脑损害,法医鉴定均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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