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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9:36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办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物业办理组织、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办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办理服务收费方法(试行)》,拟定本收费方法。 
第二条 本收费方法适用于昆明区域获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注册的物业办理组织。 
第三条 物业办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办理组织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归纳楼、商业运营楼宇等房子供给的社会化、专业化办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办理服务收费属运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运营者定价三种价格方式。 
归纳办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大众性代理服务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致由物价部门批阅。除物价部门规则有一致收费规范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施运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存案。 
第五条 物价部门是物业办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担任物业办理服务收费规范的拟定、批阅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查看组织担任对物业办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六条 物业办理服务收费应遵从合理、揭露及与房子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准则,并依照物业办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规范实施有偿服务,阻止价格独占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归纳办理服务费。指清洁卫生、安全捍卫、环境美化、公共设施的修理保护正常运转所发作的人工、资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指应由住户交纳而由物业办理组织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三)特约服务收费。指除物价部门规则有收费规范以外的单个业主(产权人、使用人)要求供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办理费。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含别墅、公寓、写字楼、归纳楼、商业运营楼宇等)从事装饰、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办理服务、环境保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饰确保金。指为确保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饰不损坏房子结构而向物业办理组织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 物业办理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办理费:担任路途、院子、楼道、电梯间的打扫、清洗、废物搜集、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捍卫费:担任住宅小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备、昼夜巡查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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