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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户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购房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1:38

【裁判规矩】
乡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仍生活在乡村的,其在乡村的购房行为不该视为城镇居民购买乡村住所,在购买农基地问题上能够享有农人待遇,生意合同有用。“乡村居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是对乡村居民请求宅基地的约束性规则。但并不约束乡村居民经过生意、承租方法获得宅基地,但不得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最高极限。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六十二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处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二、加强对农人集体土地的转让处理,制止不合法占用农人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人集体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租借用于非农业修建;对契合规划并依法获得修建用地运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作破产、吞并等致使土地运用权有必要搬运的,应当严厉依法处理批阅手续。
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集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 不得为违法修建和购买的住所发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批阅私行将农人集体土地变为建造用地的状况进行仔细整理。凡不契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要期限康复农业用处,退复原农人集体土地承包者;契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则的,有必要依法从头处理用地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变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第二条(十)项
变革和完善宅基地批阅准则,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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