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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电信物品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2:31

【网友发问】
电信公司受托代销电信物品,并一起供给电信劳务,是否为混合出售?交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是供给电信劳务获得的收入,仍是代销电信物品收入加供给电信劳务获得的收入的总额?若代销电信物品收入不需交纳营业税,是否需求交纳增值税?
【律师回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应税劳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不交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供给应税劳务,交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告诉》(国税发[1993]149号)规则,邮政物品出售,是指邮政部分在供给邮政劳务的一起顺便出售与邮政事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事务。
根据上述规则,电信公司在供给电信劳务的一起顺便代销与通讯事务相关的各种物品,为混合出售行为。对获得悉数收入依照“邮电通讯业”交纳营业税。
若没有供给电信劳务代销电信物品,归于兼营出售货品应税行为。因而,代销货品视同出售货品,应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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