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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3:10

问:咱们于2006年12月25日与云南省大理市永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定星河花园6号楼商品房购销合同。在签定协议时,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就向咱们七户收缴了全额房款、修理基金、税款、公证费等,合同约订交房时刻为2008年12月31日前,后因永昌祥房地产公司不能实行合同,至今楼盘没有开工,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规划批复项目的状况下违法在先,不能向咱们交房违约在后,我七户本着洽谈解决问题的准则,于2008年12月29日,参照其时平等地段房价、在低于市场价格的状况下与永昌祥房地产公司签定违约补偿协议,因其时补偿协议中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认为这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补偿,违约补偿金的获得并没有使咱们个人产业得到增加,相反咱们是钱银增值,什物缩水,一起咱们还承担着两年多的银行借款利息,原购房款和违约补偿金在现现在已不能购得平等面积、平等地段的住宅。请问,咱们得到的违约补偿金是否需求交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薪酬、薪水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四、劳务酬劳所得;五、稿费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八、产业租借所得;九、产业转让所得;十、偶尔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纳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则:商品房生意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形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好办好按揭借款手续,然后无法交纳后续房子价款,致使房子生意合同难以持续实行,房地产公司因两边洽谈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而向购房人付出违约金。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依据上述规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纳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永昌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规划批复项目的状况下签定购房合同,至今因为楼盘没有开工,永昌祥房地产公司不能实行合同,补偿给购房者个人的违约补偿金,不属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规则的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在现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则征收前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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