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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逼职工"主动辞职"要付出代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0:18
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在解雇劳作者时躲避法律责任,采取给劳作者放长假、将劳作者换岗、私行进步作业规范等方法,迫使劳作者因熬不住而“自动辞去职务”,即“隐性解雇”。实际上,劳作者完全能够依法维权,用人单位有必要为“隐性解雇”这种“逼”职工辞去职务的行为付出代价。
事例1
回家待岗薪酬不能“缩水”
【事例】娄萍X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出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作合同中约好,其月薪酬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跟着国家房价调控方针的进一步闪现效果,公司的楼盘出售量呈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计划解雇职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解雇”:让娄萍X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经过使其堕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其他用人单位兼职的地步,终究被逼自己辞去职务。
【点评】公司虽能够让娄萍X待岗,但不能让娄萍X的薪酬“缩水”。《劳作法》第50条规则:“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作者的薪酬。”《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作者薪酬。”《违背〈劳作法〉行政处罚方法》也有相似规则。
上述规则标明,用人单位有必要依照法定或劳作合同约好的规范,无条件地向职工发放悉数薪酬,不得以任何方法、任何托言加以克扣。相同,组织作业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娄萍X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薪酬。
事例2
私行“变革”有权取得补偿
【事例】樊丽X与一家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其月薪酬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运营项目削减,须裁人又忧虑承当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到达“隐性解雇”意图的“变革”:整体职工每月只发一半薪酬,另一半归入年终查核,如年终完结查核使命即全发,反之则不发。一起还下发了详细但却难于完结的查核计划。樊丽X等职工理解,只要走人,不然连生活费也无法保证。
【点评】一方面,公司私行进步薪酬发放规范与方法的做法,已超出劳作合同的约好,有必要征得职工赞同。不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更何况《劳作法》第50条已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方法按月付出给劳作者自己。”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因为职工难于完结查核计划所定使命,且假如职工没有完结使命,哪怕付出了正常劳作,也将失掉另一半薪酬,其实质便是变相克扣薪酬。而劳作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补偿金。
事例3
调离岗位并非只要从命
【事例】上一年3月8日,姚琳X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出售总担任人,并签了3年的劳作合同。因为该片区运营日益兴旺,本年1月,公司司理想将其事务交给自己的小舅担任,但遭姚琳X回绝。之后,公司便托言优化组合,把姚琳X调到了出产车间担任副主任。姚琳X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逼自己辞去职务。
【点评】《劳作合同法》第29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行各自的责任。”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都应当依照约好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实行责任、行使权力。而劳作岗位是《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两边洽谈,不得私行改变。
本案中,公司托言将姚琳X调离,违背劳作合同的约好,构成违约。姚琳X不光有权力回绝互换岗位,还有权追查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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