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依法公正日商致谢中山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5:51一方根据外国收效判决判决恳求我国法院予以供认并履行,另一方以根本买卖合同的判决条款无效、判决庭组成不合法等理由予以抗辩。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恳求供认与履行涉外判决判决的案子进行法庭问询查询。
2003年4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JCD与中山某渊公司签定一份《根本买卖合同》,约好两边共同开发、出产、出售数码相机镜筒,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关于合同以及单个合同所发作的一切胶葛根据世界商事判决协会的商事判决规矩,在东京当地裁判所经过判决求得终究处理。
一年后,中方公司发现日方公司又与其竞争对手协作,遂向日方公司宣布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日方公司以为,这是违法解除合同,向日本商事判决协会恳求判决,要求中方公司向其付出5000万日元等补偿。
日本商事判决进程历时两年,四次开庭审理。期间,中、日两边都没有就判决员的选任及数量达到任何协议,中方公司也一向未提出管辖权贰言。2005年6月15日,日本商事判决协会判决中方公司向日方公司付出5000万日元。同年11月18日,日方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恳求对上述判决予以供认与履行。
中方公司辩称,两边签定的《根本买卖合同》中约好的判决条款属无法履行的判决条款,日本商事判决协会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胶葛作出判决判决,且判决程序严峻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和日本商事判决协会商事判决规矩的规则,恳求法院对日本商事判决协会的判决判决不予供认与履行。
据了解,我国和日本同是1958年《纽约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规则,在缔约国作出的判决判决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我国法院提出供认及履行缔约国判决判决的恳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纽约条约》为根据,于上月22日作出判决,供认和履行日本商事判决协会的判决判决。
据悉,现在中、日公司两边已达到履行宽和协议。昨日在庭上,日方公司代理律师转交了该公司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称对中山法院的终究判决十分满足。信中说,我国的审判制度、法院、法官不只严厉按照国内法还全面恪守世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