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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业证的台胞用工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23:22
【案情简介】
秦某是台湾人,于2011年8月1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底的劳作合同,合同中约好秦某每月薪酬为4.5万元,另每月房子补贴为7千元,作业岗位为处理岗。
秦某进入公司后作业脚踏实地,常常还要加班。可是就在2011年10月20日,公司向秦某宣布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声明:公司即日起免除与秦某的劳作联系,要求秦某当即处理相关的离任手续。
秦某无法承受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做法,最初正是由于依据公司和自己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才拖家带口地来到上海,现在公司说免除就免除,自己的作业和日子一下没有了着落,莫非又要打道回府不成?秦先生思来想去,不服气,所以托付律师向上海市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了劳作裁定,并提出了以下恳求:要求公司康复劳作联系;要求公司付出2011年10月20日至康复日期间的薪酬及住房补贴;要求公司补缴自2011年8月1日至康复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处理工作证。
裁定委接收了秦某的立案资料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议。秦某接到裁定不予受理的告诉后又向公司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秦某以为公司和自己签定了书面的劳作合同,该合同清晰约好了触及劳作合同改变、停止和免除的其他条款参照《劳作法》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准则实施,因而自己和公司之间的胶葛归于劳作胶葛;处理工作证是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的不良结果不能要求自己来承当,因而要求公司康复劳作联系并处理工作证契合法令的规则。  而公司却以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工作实施工作答应证准则,经答应并获得工作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工作受法令维护。已然秦某没有获得工作证,就归于不合法工作,其权力不受法令的维护。
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秦某没有工作证依照现有法令规则的确不受法令维护,可是处理工作证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没有合法理由提早免除秦某的劳作合同的做法的确不当,所以组织了屡次调停,终究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由公司一次性付出秦某5万元作为补偿,秦某抛弃其他诉讼恳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没有工作证的台湾人员劳作胶葛该怎么处理。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工作处理规则》第4条规则: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工作实施工作答应证准则。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许承受被差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请求处理《台港澳人职工作证》。经答应并获得工作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工作受法令维护。一起结合该法的第9条、11条的规则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台、港、澳人员签定劳作合同之前还需持工作证到公布该证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台、港、澳人员处理工作证或存案手续而直接用工,涉嫌不合法用工。关于这种不合法用工的行为的处分该法的第16条也做出了规则:用人单位聘雇或许承受被差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处理工作证或未处理存案手续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
那么,被不合法用工的台、港、澳人员的劳作联系该怎么处理呢?法院审理以为,尽管秦某没有工作证,可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形成的,秦某现已依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请求工作证的相关资料。别的公司和秦某也签定了劳作合同,并依照合同的约好付出了秦某的劳作报酬,秦某也实施了劳作的责任,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建立了劳作联系。尽管秦某的劳作联系由于缺少工作证而变得不受法令维护,但若由于公司方的不作为形成的法令结果要求秦某单独承当也缺少必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而法院屡次进行调停,终究由公司付出秦某5万元的补偿而调停结案。
其实,在现有的法令规则的布景下,要求法院对像秦某这种没有工作证的职工的劳作争议案子依法做出判定还真有必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各地判定纷歧。其实形成这种局势是由于法令规则的不完善形成的,法令应该对没有工作证的用工联系做出清晰的定性,而且不得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而导致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的合理的权力遭到损害而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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