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想要结婚,以下条件不可缺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7:36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请求在大陆成婚,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是日子寓居在我国大陆的我国公民和日子寓居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两边有必要到日子在我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① 居民身份证;
② 居民户口簿;
③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④ 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2.台湾一方:
① 《台湾居民交游大陆布告证》或其他游览证件;
② 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③ 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用期三个月。
④ 婚前医学查看证明。
⑤ 在大陆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
⑥ 在香港、澳门接连逗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许澳门婚姻及逝世挂号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⑦ 在外国接连逗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寓居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⑧ 大陆居民赴台久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两边中一方或两边离过婚的,应出具;
四.两边中一方或两边丧偶的,应出具逝世证明书。
逝世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