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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驭证和驾驭员的处理,保护路途交通秩序,保证路途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路途上驾驭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方法请求收取机动车驾驭证。机动车驾驭证全国有用。
第三条本方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驭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驭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以下简称驾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驭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暂时驾驭证(以下简称暂时驾驭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驭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名字、性别、出生日期、长时间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度领证日期、有用期和处理记载,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相片。暂时驾驭证还应记载有用区间。机动车驾驭证款式由公安部规则。
第六条准驾车型代号表明的车辆及准予驾驭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表明的车辆 准予驾驭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大型客车 B、C、G、H、J、M、Q
B大型卡车C、G、H、J、M、Q
C小型轿车C、H、J、Q
D三轮摩托车E、F、L
E二轮摩托车F
F简便摩托车
G大型拖拉机H
H小型拖拉机
K手扶拖拉机
L三轮农用运送车
J四轮农用运送车G、H
M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无轨电车
P有轨电车
Q电瓶车
第七条驾驭证有用期六年。初度收取的驾驭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驭证有用期为二年;暂时驾驭证有用期不超越一年。
第三章 请求、考试、发证 
第八条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向长时间寓居地车辆处理所提出请求。在暂住地寓居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处理所请求。
第九条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身体条件:
(一)请求大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驾驭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请求其他车型驾驭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规范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答应纠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区分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才能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机动车驾驭证:
(一)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及生理缺点的;
(二)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驭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驭证的(请求增驾的在外)。
第十一条初度请求学习驾驭证的年纪:
(一)请求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驭证为21至45 周岁;
(二)请求大型卡车学习驾驭证为18至50周岁;
(三)请求其他车型学习驾驭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需求学习驾驭机动车的,应当请求学习驾驭证。请求时应当实施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请求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区域)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度请求大型客车学习驾驭证的,由省级车辆处理所按公安部规则批阅;
(四)承受身体检查。 车辆处理所对符合规则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驭证。对持学习驾驭证并把握驾驭技术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驭证。
第十三条持有驾驭证需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请求学习驾驭证。请求时应当实施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请求表》;
(二)交验驾驭证;
(三)请求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驭大型卡车的阅历。车辆处理所对符合规则的,增发学习驾驭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驭证并把握驾驭技术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驭证。
第十四条持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驾驭证的,能够请求驾驭证。请求时应当实施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武士交验武士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戎行、装备警察部队驾驭证;
(五)承受身体检查。 车辆处理所对符合规则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驭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驾驭证或世界驾驭证并在境外接连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能够请求驾驭证。请求时应当实施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驾驭证或世界驾驭证;
(四)承受身体检查。
车辆处理所对符合规则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驭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驾驭证或世界驾驭证的外国(区域)人,能够别离请求驾驭证或暂时驾驭证。请求时应当实施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请求驾驭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请求暂时驾驭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驾驭证或世界驾驭证;
(五)承受身体检查。
车辆处理所对符合规则的,经考试合格后,别离核发驾驭证或暂时驾驭证。
第十七条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则。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场所驾驭、路途驾驭。
(二)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及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依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区域驾驭证或世界驾驭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常识、路途驾驭。 驾驭阅历三年以上的,免路途驾驭考试。
(四)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驾驭证的,考试科目为路途驾驭。
持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驭证三年以上的,免路途驾驭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方法》处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刊出
第十九条车辆处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阅违章、事端是否处理完毕。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驭证上按规则格局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驭证不具备驾驭资历。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驭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驭证从事营业性运送的和年纪超越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驭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对年纪超越60周岁的,刊出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辆处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回来承受审验的,可托付外地车辆处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驾驭证有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处理所换证。车辆处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阅违章、事端是否处理完毕,对审阅合格的,
应换发驾驭证。 因特殊状况不能如期换证的, 应当事前请求提早或延期换证, 事前未请求并超越有用期换证的, 依法处分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承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寓居一年以上的,自愿决议是否在暂住地请求换发驾驭证。暂住地车辆处理所对请求人的驾驭证、驾驭证挂号材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驭证。
第二十四条全国一致的驾驭证挂号材料为《机动车驾驭证请求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驭证挂号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对持证人发作交通事端或违章的,实施记分处理,并在驾驭证或驾驭证挂号材猜中记载。对超越违章、事端记载分数规则的,依法别离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驭证丢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处理所审阅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车辆处理所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刊出机动车驾驭证并在挂号材猜中注明:
(一)持证人逝世的;
(二)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三)超越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抹、冒领机动车驾驭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越三个月不承受违章或事端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驭证的;
(七)年纪超越70周岁的;
(八)自己或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第二十八条撤消和刊出的机动车驾驭证,挂号材料保存两年后毁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之间对驾驭证有相互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处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暂时入境举行有安排的驾驭车辆的活动(轿车、摩托车竞赛、旅行等), 由公安部交通处理局或由其托付的公安交通处理部门, 安排有关车辆处理所核发暂时驾驭证。
第三十条驾驭证持有人从事路途驾驭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驭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驭证处理的印章、证表款式,由公安部一致制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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