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5:24

最高人民法院赵红
近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日益增多,其间不乏一些涉案标的大案情较为杂乱的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案子中反映出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法令问题。因为我国现行法令相关法令问题没有明文规则,这些问题已成为海事审判中的热门和难点问题。现在在审理船只污染危害补偿案子中,困扰海事审判的典型的法令问题首要有:1、国内船只油污补偿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2、互有过错船只磕碰形成油污危害的补偿职责问题;3、船只油污危害补偿规模的确定问题。下面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就这些问题向我们作一简略介绍。
一、关于国内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
现在,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的专门法令,处理此类案子能够适用的国内法首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处理具有涉外要素的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时,我国参与的《1969年世界油污危害民事职责条约》(“以下简称“CLCl969”)和《1969年世界油污危害民事职责条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CLC1992”)应优先适用。对此,无论是海事司法实践仍是理论界,均不存在争议。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审理国内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的适用法令问题。审理此类案子在适用世界条约仍是国内法,适用国内法是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仍是适用“海商法”的问题上发生很大不合,在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中乃至呈现了不同法院适用不同法令的状况。对此,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CLCl969”和“CLCl992”可适用于国内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其首要理由为:(1)世界条约是我国法令的根由之一,在我国法令体系中,具有与国内法令平等的效能;而且我国已将世界条约的内容归入相关的国内法令之中;(2)从我国两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规则看,世界条约优先适用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令的遍准则。该准则与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不同,不要求局限于涉外民事法令关系;(3)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避免船只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并未阐明国内航线的船只不履行“CLC1969”和“CLCl992”的规则。
另一种种观念则以为,“CLCl969”和“CLCl992”不适用于国内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首要理由为:(1)依据“民法通则”第142条和“海商法”第286条规则,不含涉外要素的国内船只油污染危害补偿胶葛只能按“海商法”规则的一般海事补偿职责准则建立职责约束基金,不能依据世界条约建立专项油污职责基金,世界条约仅适用于具有涉外要素的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2)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7条的规则有别于“民法通则”及“海商法”等法令,未将世界条约的适用规则在涉外篇,不强调涉外要素的约束,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归于公法领域,其第97条所指的海洋环境保护的世界条约应当是指公法性质的世界条约,而不包括我参与的有关油污危害补偿的民事方面的世界条约:(3)从《避免船只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则的第2条和第13条,不能得出国内船只油污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油污职责条约规则的定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