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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3:31

侵略闻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略闻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无锡中院判定聚满仓公司诉北塘工商分局吊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所出售产品或许出产、出售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闻名产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使购买者发生混杂并误以为是闻名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2009年1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工商分局)接美国马斯公司和其我国分公司玛氏公司告发后,对无锡洁雷副食物商行(简称洁雷商行)进行了查看,发现洁雷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脆香米”的包装装潢类似。北塘工商分局以为洁雷商行涉嫌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则,在开始核实状况的基础上对洁雷商行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拘留,并于当日立案查询。同年3月23日,北塘工商分局对洁雷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出产商常熟市聚满仓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仓公司)得知该行政处罚后不服,于同年5月6日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7月31日,该局作出了保持行政处罚决议的复议决议书。聚满仓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聚满仓公司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好坏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北塘工商分局作为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和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议书确定事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法规恰当,不存在违背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保持。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与闻名产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状况下,出售该产品或许出产、出售该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以为是闻名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保持北塘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议。  一审判定后,聚满仓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一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0年2月24日,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聚满仓公司出产“香脆米”的行为对“脆香米”的出产者玛氏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脆香米”巧克力食物的包装、装潢是否为闻名产品所特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的前提条件是被损害的产品有必要是闻名产品。闻名产品一般是指在商场上有必定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产品推向商场时刻的长短、出售规模的巨细和出售数量的多少等方面。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中的“特有”,则是指闻名产品独有的与相关产品所通用的称号、包装、装潢有明显差异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  本案中,玛氏公司的“脆香米”巧克力食物具有必定的闻名度,该产品所运用的包装、装潢,由我国红底色、白色“脆香米”文字、蓝色封边三个首要元素构成的全体形象,具有明显特征,与“脆香米”巧克力食物构成密切联系,可确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闻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二、聚满仓公司“香脆米”外观设计专利与玛氏公司在先权力的抵触问题  因为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颁发专利采纳方式检查准则,被颁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实具有专利法规则的条件,仅仅一种推定,或许说仅仅推定其具有颁发条件。因此,存在被颁发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可能与别人在先权力相抵触的问题。在此景象下,特有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应当按照运用在先的准则予以确定,即谁先运用,谁享有合法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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