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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有权要求复职的几种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8:48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即两边不再存在民事法令上的联系,劳作者能够另谋它职。但有些职工辞去职务后又想回到本来公司的,能够请求复职吗?职工辞去职务后有权要求复职的几种状况?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一、职工辞去职务后疑患工作病的
《工作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疑似工作病患者进行确诊;在疑似工作病患者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免除或停止与其缔结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也指出:“从事触摸工作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工作健康检查,或许疑似工作病患者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即在劳作者归于疑似工作病患者,且处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保持劳作联系不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作者的法定权力。职工在不知自己已患疑似工作病的状况下,向公司请求免除劳作合同的,公司应当康复与其的劳作联系。
二、隐秘本相诱使职工辞去职务的
公司的行为构成诈骗。
诈骗是对《劳作合同法》确认的诚笃信用原则的变节,是指用人单位成心奉告劳作者虚伪现实,或许成心隐秘真实状况,诱使劳作者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公司为削减提成开销,诱使职工辞去职务,而职工因为不明本相而提交辞呈,显着当属其列。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处理相关手续、付出薪酬酬劳、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达到的协议,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景象的,应当确定有用。”
所以公司应与职工康复劳作联系。
三、只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的
尽管《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间所指的劳作者告诉的目标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中心差异在于前者与劳作者是劳作联系,后者与劳作者则属劳务联系。劳作者假如告诉的是用工单位,则不能适用该规则。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差遣单位,不是用工公司。《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责任。”因为蒋素茹仅仅向用工公司提交辞呈,而没有向差遣单位提交,决议了该辞呈关于差遣单位并不发作法令效力,差遣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蒋素茹向其辞去职务的根据,继而回绝收留蒋素茹,乃至向蒋素茹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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