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费用索赔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9:30
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揽商两边发作的费用胶葛,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金额是否合理”两项问题上,即“索赔资历”和“索赔数量”的确认上。实践作业中,对索赔数量的确认难度大大超越对索赔资历的确认难度。这是由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辨认才能、对索赔事情的处理情绪以及对依据资料搜集的完整性等方面决议的。事实上,承揽商在提交索赔陈述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张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要素联络在一起,有时甚至误解合同协议条款意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力,以致于世界工程承揽业界盛行这样一句口头禅——招标在报价,挣钱在索赔。虽不尽然,但也阐明费用索赔不管对承揽商仍是业主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世界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世界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从如下几个准则:
一、必要准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作的必要性视点来看,索赔事情所引起的额定费用应该是承揽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标准规模之内,假如没有该费用开销,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到达合同要求。
关于某一个确认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则,或规则禁绝进行费用索赔,承揽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揽商在施工进程中发现自己在招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过错,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依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揽商自身的一种丢失,即便承揽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同意。理由是:
(1)承揽商无法证明其漏项过错究竟是作业忽略仍是成心留有余地;
(2)此处的漏项过错丢失有或许被别处的重项过错所补偿;
(3)漏项过错使承揽商在招标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甚至取得了成功。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揽商无从让业主坚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二、补偿准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视点看,索赔费用的确认应能使承揽商的实践丢失得到彻底补偿,但也不该使其因索赔而额定获益。
承揽商在履行合同进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践丢失或额定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揽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可是,承揽商不能妄图使用索赔时机来补偿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内部亏本,也不能使用索赔时机追求不该取得的额定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实践丢失取得全额补偿后,承揽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作索赔事情情况下合同所确认的状况平等有利或晦气的位置。即费用索赔是补偿性质的,承揽商不该因索赔事情的发作而额定受损或获益。换个视点来说,业主也不能由于承揽商所遇到的晦气问题而取得额定利益,特别是在发作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则:①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而遭到的丢失;②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背合一起应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③两边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关于违背合同而发作丢失的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或许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修建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补偿性的。在世界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一般约好的承揽商延期竣工需向业主付出延误补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好,而是直接计算所发作的实践丢失,并给予补偿,没有赏罚性质。
三、最小准则
指从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情绪来看,一旦承揽商意识到索赔事情的发作,应及时采纳有用办法避免事态的扩展和丢失的加重,以将丢失费用操控在最低极限。假如没有及时采纳恰当办法而导致丢失扩展,承揽商无权就扩展的丢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依照一般的法令要求及合同条件,承揽商负有采纳办法将丢失操控并削减到最低极限的责任。这种办法或许包含:维护未竣工程、合理及时地从头收购器件、及时撤销订货单、从头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若承揽商能够将该工程的施工力气调往其它作业项目,但因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情绪消沉,没有进行这样的资源优化调整,那么,承揽商就不能对因而而搁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丢失进行索赔。当然,承揽商能够要求业主对其采纳削减丢失办法自身发作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引用准则
承揽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随同有充沛、合理的证明资料,以标明承揽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历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进程精确、合理。没有充沛依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或许带有欺骗性,因而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回绝。
五、时限准则
在世界上,简直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供给时刻有清晰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则承揽商在索赔事情第一次发作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告诉工程师,一起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揽商应严厉依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则,在恰当时刻内提出索赔要求,不然其索赔要求将得到回绝。
时限准则的另一层意义是指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该采纳小看或施延的情绪。索赔事情的及时处理,即能避免丢失的扩展,又能使承揽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不管对业主仍是承揽商都是有利的。何况,单项索赔事情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作的其它索赔事情交错在一起,不只会使索赔事情难以辨识,更会大大添加索赔的处理难度。
从世界上几种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及世界惯例来看,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从如下几个准则:
一、必要准则
指从索赔费用发作的必要性视点来看,索赔事情所引起的额定费用应该是承揽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标准规模之内,假如没有该费用开销,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到达合同要求。
关于某一个确认的费用项目,若合同没有规则,或规则禁绝进行费用索赔,承揽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如承揽商在施工进程中发现自己在招标时的工程预算有漏项过错,且合同条款中没有对此类情况进行补偿的依据,那么这种漏项将是承揽商自身的一种丢失,即便承揽商提出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同意。理由是:
(1)承揽商无法证明其漏项过错究竟是作业忽略仍是成心留有余地;
(2)此处的漏项过错丢失有或许被别处的重项过错所补偿;
(3)漏项过错使承揽商在招标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甚至取得了成功。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承揽商无从让业主坚信其索赔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无从索赔。
二、补偿准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视点看,索赔费用的确认应能使承揽商的实践丢失得到彻底补偿,但也不该使其因索赔而额定获益。
承揽商在履行合同进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践丢失或额定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揽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可是,承揽商不能妄图使用索赔时机来补偿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内部亏本,也不能使用索赔时机追求不该取得的额定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实践丢失取得全额补偿后,承揽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作索赔事情情况下合同所确认的状况平等有利或晦气的位置。即费用索赔是补偿性质的,承揽商不该因索赔事情的发作而额定受损或获益。换个视点来说,业主也不能由于承揽商所遇到的晦气问题而取得额定利益,特别是在发作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则:①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职责,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而遭到的丢失;②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一方违背合一起应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③两边也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关于违背合同而发作丢失的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或许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修建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补偿性的。在世界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一般约好的承揽商延期竣工需向业主付出延误补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好,而是直接计算所发作的实践丢失,并给予补偿,没有赏罚性质。
三、最小准则
指从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情绪来看,一旦承揽商意识到索赔事情的发作,应及时采纳有用办法避免事态的扩展和丢失的加重,以将丢失费用操控在最低极限。假如没有及时采纳恰当办法而导致丢失扩展,承揽商无权就扩展的丢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依照一般的法令要求及合同条件,承揽商负有采纳办法将丢失操控并削减到最低极限的责任。这种办法或许包含:维护未竣工程、合理及时地从头收购器件、及时撤销订货单、从头分配工程资源等等。如,某单位工程因业主原因暂停施工时,若承揽商能够将该工程的施工力气调往其它作业项目,但因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情绪消沉,没有进行这样的资源优化调整,那么,承揽商就不能对因而而搁置的人员和设备的费用丢失进行索赔。当然,承揽商能够要求业主对其采纳削减丢失办法自身发作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引用准则
承揽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随同有充沛、合理的证明资料,以标明承揽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历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进程精确、合理。没有充沛依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或许带有欺骗性,因而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回绝。
五、时限准则
在世界上,简直每一种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供给时刻有清晰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则承揽商在索赔事情第一次发作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告诉工程师,一起向业主呈交一份索赔意向的副本。承揽商应严厉依照适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或合同协议的规则,在恰当时刻内提出索赔要求,不然其索赔要求将得到回绝。
时限准则的另一层意义是指承揽商对索赔事情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该采纳小看或施延的情绪。索赔事情的及时处理,即能避免丢失的扩展,又能使承揽商及时得到费用补偿。这不管对业主仍是承揽商都是有利的。何况,单项索赔事情若得不到及时处理,常常会和相继发作的其它索赔事情交错在一起,不只会使索赔事情难以辨识,更会大大添加索赔的处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