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广西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付出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一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成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量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成的,按长势参照附近同类树种年产量的五倍补偿。年产量的核算,以当地底层核算年报单价为根底,由有关部门洽谈核定。对收成有大小年区别的经济林地的年产量,按征用前两年的均匀年产量核算;
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求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该林种实践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犁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或许待收成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量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宣布征地告诉后栽培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上上的房子,由建设单位按当地一致房产价规范补偿,或许按原有房子面积回建质量恰当的房子;
二、被撤除的水井、水渠、路途、晒场和其他设备,由用地单位担任回建或许拆价补偿;
三、搬迁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恰当的搬迁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宣布征地告诉后缔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犁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均匀每人占用犁地的数量核算;
二、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倍;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