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属于商业贿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9:32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遍及面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一些公民为了处理这些问题,想到了给医师红包的办法,而医师收受红包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医师形象形成不良的影响,那么红包归于商业贿赂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收受红包属不归于商业贿赂
前不久,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担任人称,在卫生职业管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单个媒体将“红包”误以为商业贿赂是不精确的。此言一出,引发了轩然大波和“激烈质疑”。民众大都以为医师收受“红包”是典型的“职权寻租”行为,与官员的权利寻租没有本质区别。
初听此言,联络当时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布景,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卫生部分提出此种观念的确令人难以承受,有逆潮流而动之嫌。但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在当时法令框架下,北京市卫生局的观念并没有不当之处,确定“红包”构成商业贿赂尚缺少法令依据。
现行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2001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矩:“运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矩》第2条第1款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了清晰的规矩:“商业贿赂是指运营者为出售或许购买产品而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贿赂对方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依此规矩,商业贿赂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定性: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有必要是运营者,或许可以代表或署理运营者行事的人。
二是意图具有特定性:即运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获取清晰的运营利益或许或许带来运营利益的买卖时机。
收受“红包”的行为特征不具有上述法令规矩要求的要件,明显不能依照上述法令来进行惩治。
再者,与此规矩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规矩是《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的规矩。前者要求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而后者要求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景象下,假如医师收受“红包”被确定为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如何来确定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假如确定医师收受“红包”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那患者又处于什么位置呢?如何来说明获取不正当利益?
“红包”问题要不要管理,我想答案无需我来答复,但要不要管理和怎样管理完全是两个问题。从爱情视点来说,“红包”问题不管理难以“平民愤”,但从法令视点来说,收受“红包”确定为商业贿赂缺少法令支撑。在法令没有作出清晰规矩之前,收受“红包”是不能按商业贿赂来处理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以民众的情感要求替代法令规矩,失掉的不仅仅是法令的严肃性和人们对法令的崇奉,还有法治的质量。
“红包”问题要管理,但要完全管理“红包”问题,立法部分赶快就此作出清晰的司法说明才是底子出路。咱们希望能借此言论能促进有关法令规矩的出台,则北京市卫生监管部分的说明含义大焉。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小车异地年检过期了能不能处理”问题进行的答复,红包是否归于商业贿赂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法令上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不能混为一谈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收受红包属不归于商业贿赂
前不久,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担任人称,在卫生职业管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单个媒体将“红包”误以为商业贿赂是不精确的。此言一出,引发了轩然大波和“激烈质疑”。民众大都以为医师收受“红包”是典型的“职权寻租”行为,与官员的权利寻租没有本质区别。
初听此言,联络当时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乱象屡禁不止的布景,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卫生部分提出此种观念的确令人难以承受,有逆潮流而动之嫌。但平心静气地想一想,在当时法令框架下,北京市卫生局的观念并没有不当之处,确定“红包”构成商业贿赂尚缺少法令依据。
现行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2001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矩:“运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关于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矩》第2条第1款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了清晰的规矩:“商业贿赂是指运营者为出售或许购买产品而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贿赂对方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依此规矩,商业贿赂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定性:
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即有必要是运营者,或许可以代表或署理运营者行事的人。
二是意图具有特定性:即运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获取清晰的运营利益或许或许带来运营利益的买卖时机。
收受“红包”的行为特征不具有上述法令规矩要求的要件,明显不能依照上述法令来进行惩治。
再者,与此规矩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规矩是《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的规矩。前者要求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而后者要求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此景象下,假如医师收受“红包”被确定为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如何来确定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假如确定医师收受“红包”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那患者又处于什么位置呢?如何来说明获取不正当利益?
“红包”问题要不要管理,我想答案无需我来答复,但要不要管理和怎样管理完全是两个问题。从爱情视点来说,“红包”问题不管理难以“平民愤”,但从法令视点来说,收受“红包”确定为商业贿赂缺少法令支撑。在法令没有作出清晰规矩之前,收受“红包”是不能按商业贿赂来处理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以民众的情感要求替代法令规矩,失掉的不仅仅是法令的严肃性和人们对法令的崇奉,还有法治的质量。
“红包”问题要管理,但要完全管理“红包”问题,立法部分赶快就此作出清晰的司法说明才是底子出路。咱们希望能借此言论能促进有关法令规矩的出台,则北京市卫生监管部分的说明含义大焉。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小车异地年检过期了能不能处理”问题进行的答复,红包是否归于商业贿赂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法令上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不能混为一谈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