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8:36
发布部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哈尔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营企业挂号处理,标准挂号行为,活跃鼓舞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挂号处理。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物归于私家一切、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安排。私营企业能够采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进行挂号。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是私营企业挂号处理机关。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本法令的安排施行。第二章 挂号统辖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担任市区内下列私营企业的挂号:(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私营企业;(二)投资者超越3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高新技术和信息职业;(六)其他特别职业。    第六条 跨地区的私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挂号。    第七条 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私营企业挂号,由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托付其设在开发区派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区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受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托付,担任本辖区内除法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以外的私营企业的挂号。    第九条 县(市)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本辖区内除本法令第 六条规则以外的私营企业的挂号。第三章 建立挂号    第十条 请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到规则的挂号处理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保存期为6个月。在保存期内,不得转让公司称号;未获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请求建立私营企业,请求人应当向挂号处理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请求书;(二)请求人居民身份证;(三)运用自有私产房的,应当提交产权证;租借房子、场所的,应当提交房子、场所租借合同和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四)建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早出资权属证明;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提交有法定资历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验资组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建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合伙的合伙协议,协议事项应当契合国家的规则;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六)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则的职业或许种类的生产经营,应当提交有关部分的批阅文件。    第十二条 挂号处理机关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对手续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挂号处理机关自受理请求之日15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和查询,对契合开业条件的准予挂号,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退回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