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8:32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矩:“对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清算组能够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清算组决议免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免除遭到危害的,其危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务。”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发生的效能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矩。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比方生意、能源供应、告贷、租借、融资租借、承包、建造工程、运送、保管、仓储、托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品种繁复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一致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办法求得处理,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别的合同设定一些特别的处理办法。但鉴于立法不或许针对每一种合同八面玲珑地作出规矩,因此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准则。讲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矩能够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但凡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免除权)这一准则性规矩,与国外相关立法的常规-只对两边均未实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挑选权存在显着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比方租借、稳妥、承包、行纪等特别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准则之外设定特别的处理规矩;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挑选权后怎么恰当地照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抽象,比方清算组免除合同是否发生恢复原状的效能以及违约恳求权怎么对待等,均短少规矩。一、清算组挑选权适用的场合所谓“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或许有三种状况:一为破产企业负有实行责任但未实行的单务合同,二为破产企业未实行但对方已实行的双务合同,三为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或虽已开端实行但均未实行结束的双务合同。从维护整体债务人利益视点看,前两种形式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免除而不该挑选实行,由于,一方面,持续实行无益于破产产业价值的保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实行结束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务人位置,应当与其他一般债务人一同相等地参加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主旨又在于整体债务人相等分配的满意,与其他债务人比较,这样做对其利益的维护并无轻视和不当。但假如反之,则必定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发生另眼相看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恪守的公正准则。而关于相对人负有责任的单务合同,或许两边负对待给付责任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实行结束而相对人未实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能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恳求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该恳求权行使的成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危害,由于相对人仅仅实行合同上原本现已确认的责任。 由此能够以为,就破产人负有责任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实行而破产人未实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挑选实行,只能免除合同;反之则只能建议持续实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矩的清算组的挑选权不该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要一方担负责任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景象,即两边均未实行或均未实行结束甚或相对人已实行结束而破产人未实行结束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准则之上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也便是他方当事人担负的责任。因此,除了一方已实行而另一方未实行的双务合同应等同于未实行的单务合同另作处理外,关于两边均未实行或均未实行结束的双务合同(即前述第三种状况),根据债务人堕入破产的现实以及法令往往赋予相对人必定的救助权的存在,在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时对两边当事人都或许发生活跃或消沉的影响,因此存在着怎么平衡相对人与破产产业利益联系的问题。一般说来,根据相对人或许享有的一系列权力(如合同免除权、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危害赔偿恳求权等)作为限制和救助,清算组不管挑选免除或实行,对相对人并无特别晦气的影响,这是由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担负责任之意图正在于使他方承当对待实行责任然后互为担保的性质决议的。但破产宣告后清算组的挑选则与破产产业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立法特于此刻赋予破产清算组挑选权。可见,只要在两边均未实行或均未实行结束(抑或对方已实行结束,破产人已开端实行但未实行结束,此刻免除合同未必对破产产业有利)的状况下,清算组的挑选权始有其存在的必要。国外立法也大多作此限制。 此即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矩的清算组的挑选权应当适用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