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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的增值税是否也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39

事例简介:
税务人员在税务查看中发现,某出产企业增值税实施“免抵退”税方法,2011年至2014年经国税部分正式审阅同意的免抵增值税额共有147万元,没有并入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规模。
企业财务人员以为这部分增值税并未实践交纳,不需要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根底。
查看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具体解说了相关方针,并依法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剖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后有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5]25号)的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阅同意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规模,别离按规则的税(费)率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江苏省当地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后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方针的告诉》(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则,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保护建造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根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阅出具的《出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批阅告诉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出产企业免抵退税主张调整告诉》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阅出具的《出产企业出口货品补纳税告诉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认。
因而,该企业应根据国税机关审阅出具的《出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批阅告诉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出产企业免抵退税主张调整告诉》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出产企业出口货品补纳税告诉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按规则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当企业发作免抵增值税税额时,应按规则向税务部分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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