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景文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9:58原告姚景文,男,1958年8月21日出世,汉族,北京市园林局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54号。
托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陆德山,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居处: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一邻居六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哲,任该医院院长。
托付代理人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高奇英,女,1953年9月14日出世,汉族,该医院医务处干事,住该医院宿舍。
原告姚景文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以下简称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景文及托付代理人王宇、陆德山、被告酒仙桥医院的托付代理人邓利强、高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姚景文诉称:2002年5月22日我在酒仙桥医院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脏介入手术。于同月28日出院。在住院期间,酒仙桥医院共收取我住院费用53133元。 2002年12月19日《京华时报》等报刊报道了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将一次性运用的导管重复运用,北京市卫生局认定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酒仙桥医院重复运用导管,用于对患者的心脏介入手术中,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处分。我正是在这一期间在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我与酒仙桥医院联络要求其奉告在我手术中所用的心导管,不是二号管,但没有成果。酒仙桥医院违背了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的规则,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患者,重复运用一次性导管,是对患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危害。咱们要求酒仙桥医院供给依据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时运用的是一次性导管,要求酒仙桥医院供给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运用的导管的购买手续、运用程序和毁掉的依据。现在,酒仙桥医院不能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运用的是一次性导管。所以,我要求酒仙桥医院双倍补偿我的医药费110000元、补偿精力损失费40000元,合计150000元;诉讼费和律师费由酒仙桥医院承当。
被告酒仙桥医院辩称:2002年5月22日姚景文因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症状,经心电图查看为广泛心肌梗塞,并有糖尿病史2年。在家族同意下,急诊做冠状动脉造影,进行扩张加支架术。术中运用1个导管、1个球囊、1个支架。术后患者康复杰出,于5月28日出院。现在姚景文以媒体的揭露报道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以置疑我院为其重复运用了扶引导管和冠脉球囊为理由,要求我院给予补偿。我院以为,姚景文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依据,我院不能同意姚景文的诉讼恳求。理由为,我院依据北京市卫生局转发的《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运用无菌医疗用品办理的告诉》,在我院范围内进行了仔细的自查、自纠,在查看中发现我院心内科的确存在少数复用冠脉球囊和指引导管现象,这种现象现已得到阻止,我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姚景文运用心导管的收费与病程记载相符,不存在心导管复用问题,尽管咱们没有复用心导管,可是从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动身,这些器械是能够复用的。现在姚景文要求返还医疗费和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的恳求没有道理。咱们以为在姚景文病况危重的情况下,我院实行治病救人的医疗品德,挽救了姚景文的生命,而姚景文在没有任何危害现实的前提下,在没有依据证明我院存在违背医疗服务合同约好行为的情况下,责备我院违约并返还医疗费用的恳求,我院不能承受。恳求人民法院查明现实,驳回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