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过时诉讼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8:07
建议债款超越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撑。近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债款纠纷案。因为原告某银行建议的债款现已超越了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银行告贷10万元,到期日期为2004年3月10日,并由赖某供给连带确保。2007年6月13日,某银行向王某、赖某宣布告贷催收告诉书和担保人职责告诉书,两份告诉书均由赖某签收,赖某在催收告诉书上注明,王某债款由其归还。后某银行在追偿债款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告贷本息,赖某负连带清偿职责。
法院经查询后以为:某银行自2004年3月10日告贷到期之日至2007年6月13日期间未向告贷人王某进行过催收,也未向担保人赖某建议过确保职责,故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确保期间亦已届满,确保人赖某的确保职责现已消失。尽管赖某在两份告诉书上进行了签字承认,但该确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不具备《担保法》规则的关于担保合同建立的被确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确保的方法、规模、期间的条件,亦无确保人乐意就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从头供给担保的意思标明,故不能确定两边之间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的债款;别的,赖某在催款告诉书上注明告贷由他清偿的承诺仅仅赖某的单独承诺,无任何依据证明标明他的行为得到王某的赞同或许王某知道具体情况,故不能对王某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至于赖某自愿承当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并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故对其发生效能,但本案中原告恳求赖某承当的是连带担保职责,而非债款承当发生的清偿职责。
法院遂依法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银行告贷10万元,到期日期为2004年3月10日,并由赖某供给连带确保。2007年6月13日,某银行向王某、赖某宣布告贷催收告诉书和担保人职责告诉书,两份告诉书均由赖某签收,赖某在催收告诉书上注明,王某债款由其归还。后某银行在追偿债款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告贷本息,赖某负连带清偿职责。
法院经查询后以为:某银行自2004年3月10日告贷到期之日至2007年6月13日期间未向告贷人王某进行过催收,也未向担保人赖某建议过确保职责,故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确保期间亦已届满,确保人赖某的确保职责现已消失。尽管赖某在两份告诉书上进行了签字承认,但该确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不具备《担保法》规则的关于担保合同建立的被确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确保的方法、规模、期间的条件,亦无确保人乐意就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从头供给担保的意思标明,故不能确定两边之间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的债款;别的,赖某在催款告诉书上注明告贷由他清偿的承诺仅仅赖某的单独承诺,无任何依据证明标明他的行为得到王某的赞同或许王某知道具体情况,故不能对王某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至于赖某自愿承当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并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故对其发生效能,但本案中原告恳求赖某承当的是连带担保职责,而非债款承当发生的清偿职责。
法院遂依法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