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一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7:25
信誉卡便利我们日子的一同,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关于一些有违法行为的人带来了违法手法,那么信誉卡欺诈罪无罪辩解词应当怎样书写。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信誉卡欺诈罪无罪辩解词一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初X亲属的托付,指使我作为信誉卡欺诈罪案子被告人初X的辩解律师。经过会晤、查阅檀卷和参与法庭调查,辩解人对本案的现实有了较为充沛的了解,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期望法庭能够采用:
一、初X没有恶意透支,系正常运用信誉卡,初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2012年1月20日起,初X正常运用该卡透支,免息日为56天,一直到2012年7月24止,初X屡次运用该卡透支并在免息日内如数归还透支数额,这都归于对信誉卡的正常透支运用,初X信誉记载杰出。2012年7月25日,初X最终一次透支19997元,为何不能在免息日届满时(到期免息还款日为2012年9月20日)归还?
是由于初X的债权人危及到了初X的人身安全,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债权人拘留,并被打伤进医院整理创伤及缝针。2012年8月6日,初X因涉嫌合同欺诈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屡次被电话传讯。这期间,债权人的追逐,与债权人的洽谈交流,以及公安局的几乎是天天电话传讯(详见公安机关对初X的第2次询问笔录),使得初X焦头烂额、精疲力竭,使得初X遗忘了信誉卡还款的事,后初X于2012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2012年8月6日12时41分至13时49分关于初X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第1页结尾、第2页最初记载:
问:这几天为什么传讯你到公安局来你没过来?
答:由于钱没到账。
问:今日上午打了三次电话传你过来为什么你没过来?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东营市中心医院急诊包扎创伤并缝针。
问:讲一下你被打的工作经过?
答:2012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东营市XX茶室吃饭,吃完饭今后我想回去,他们不让我回去。把我带上了一个群众的轿车(车牌号是鲁M的,车体色彩是香槟色,详细车号记不清了)把我带到东城xx宾馆309房间,除了不让我回家,其他什么都没做。今日早上八点,他们要带我去河口,我不想和他们一同去,他们就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我想跑,他们就追上我,XX用利器(套手三环,套在指头上有利刃的那种)把我打伤了,然后我的司机报了110,打我的那几个人就跑了。司机把我送到西城中心医院急诊科,医师给我整理了创伤并缝了针。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信誉卡欺诈罪是指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誉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誉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何为恶意透支?以及怎样确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誉卡办理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做了以下规则: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络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结合本案,初X是在2011年请求信誉卡不久改动联络方式的,不是在2012年7月25日透支后改动联络方式的。初X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说的六种景象之一。
二、公诉机关指控初X犯有信誉卡欺诈罪,依据不足,合理置疑无法扫除。
疑问1:银行催收了没有?什么时间催收的?催收的书证在哪里?公诉机关的依据能构成有用的依据链吗?
疑问2:依据司法解说,有必要是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不还的,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银行两次有用催收了吗?催收后还没超越3个月时,初X就现已被羁押于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吗?他怎样去还款?
三、初X有还款目的,而且经过本律师已于2013年6月25日连本加利同时还清。
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14时20分至16时50分对初X的讯问笔录第4页结尾、第5页最初记载:
问:还有什么要告知的吗?
答:这笔银行的金钱我近期能够联络我的律师,让他代表我合作公安机关将钱还给银行。
根据以上现实与理由,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X犯信誉卡欺诈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初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信誉卡欺诈罪。
期望法庭能够采用。
辩解人:王XX 律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需要做信誉卡欺诈的无罪辩解词,那么就不应当满意信誉卡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是执法人员在搜集依据的时分呈现了过错,确定过错嫌疑人。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信誉卡欺诈罪无罪辩解词一份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初X亲属的托付,指使我作为信誉卡欺诈罪案子被告人初X的辩解律师。经过会晤、查阅檀卷和参与法庭调查,辩解人对本案的现实有了较为充沛的了解,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期望法庭能够采用:
一、初X没有恶意透支,系正常运用信誉卡,初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2012年1月20日起,初X正常运用该卡透支,免息日为56天,一直到2012年7月24止,初X屡次运用该卡透支并在免息日内如数归还透支数额,这都归于对信誉卡的正常透支运用,初X信誉记载杰出。2012年7月25日,初X最终一次透支19997元,为何不能在免息日届满时(到期免息还款日为2012年9月20日)归还?
是由于初X的债权人危及到了初X的人身安全,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债权人拘留,并被打伤进医院整理创伤及缝针。2012年8月6日,初X因涉嫌合同欺诈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屡次被电话传讯。这期间,债权人的追逐,与债权人的洽谈交流,以及公安局的几乎是天天电话传讯(详见公安机关对初X的第2次询问笔录),使得初X焦头烂额、精疲力竭,使得初X遗忘了信誉卡还款的事,后初X于2012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2012年8月6日12时41分至13时49分关于初X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第1页结尾、第2页最初记载:
问:这几天为什么传讯你到公安局来你没过来?
答:由于钱没到账。
问:今日上午打了三次电话传你过来为什么你没过来?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东营市中心医院急诊包扎创伤并缝针。
问:讲一下你被打的工作经过?
答:2012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东营市XX茶室吃饭,吃完饭今后我想回去,他们不让我回去。把我带上了一个群众的轿车(车牌号是鲁M的,车体色彩是香槟色,详细车号记不清了)把我带到东城xx宾馆309房间,除了不让我回家,其他什么都没做。今日早上八点,他们要带我去河口,我不想和他们一同去,他们就把我包抢走了(包里有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我想跑,他们就追上我,XX用利器(套手三环,套在指头上有利刃的那种)把我打伤了,然后我的司机报了110,打我的那几个人就跑了。司机把我送到西城中心医院急诊科,医师给我整理了创伤并缝了针。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信誉卡欺诈罪是指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誉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誉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何为恶意透支?以及怎样确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誉卡办理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做了以下规则: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络方式,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
结合本案,初X是在2011年请求信誉卡不久改动联络方式的,不是在2012年7月25日透支后改动联络方式的。初X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说的六种景象之一。
二、公诉机关指控初X犯有信誉卡欺诈罪,依据不足,合理置疑无法扫除。
疑问1:银行催收了没有?什么时间催收的?催收的书证在哪里?公诉机关的依据能构成有用的依据链吗?
疑问2:依据司法解说,有必要是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不还的,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银行两次有用催收了吗?催收后还没超越3个月时,初X就现已被羁押于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吗?他怎样去还款?
三、初X有还款目的,而且经过本律师已于2013年6月25日连本加利同时还清。
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14时20分至16时50分对初X的讯问笔录第4页结尾、第5页最初记载:
问:还有什么要告知的吗?
答:这笔银行的金钱我近期能够联络我的律师,让他代表我合作公安机关将钱还给银行。
根据以上现实与理由,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X犯信誉卡欺诈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初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信誉卡欺诈罪。
期望法庭能够采用。
辩解人:王XX 律师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需要做信誉卡欺诈的无罪辩解词,那么就不应当满意信誉卡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是执法人员在搜集依据的时分呈现了过错,确定过错嫌疑人。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