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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5:33

(一)偷税的概念。《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偷税是指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行为,另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偷税罪是指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别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边界。
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纳偷税的办法和手法《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则,二者差异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要偷税行为到达《刑法》规则的规范,才干作为科罪处分。因而,《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则,即“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这是区别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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