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3:48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确定是掌握该行为的要害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片面歹意剖析及职责确定有活跃意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以为是不作为。以为行为人具有维护现场、救助伤员的职责,却不实行职责,挑选逃逸,致使形成严重后果。
笔者以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职责追查和对被害人人身、产业维护的视点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践是活跃的,具有片面的歹意,应归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底子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值班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践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实行本条规则的作为职责特别是救助职责同等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职责,更要害地是对行为有片面歹意,是活跃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纳了作为的手法,一起违反了必定的职责。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许多状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践上即便实行了救助职责依然或许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剖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实行职责的视点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践行为来剖析。这也是有法令依据的,依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状况:一是作为科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剧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逝世的逃逸。尽管三者在科罪量刑中的效果不同,内涵意义也有不同,但逃逸行为的方法是一起的,都是活跃采纳办法去逃跑,不管动机怎么,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确定是掌握该行为的要害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片面歹意剖析及职责确定有活跃意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以为是不作为。以为行为人具有维护现场、救助伤员的职责,却不实行职责,挑选逃逸,致使形成严重后果。
笔者以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职责追查和对被害人人身、产业维护的视点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践是活跃的,具有片面的歹意,应归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底子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在道路上发作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值班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践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实行本条规则的作为职责特别是救助职责同等起来。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职责,更要害地是对行为有片面歹意,是活跃而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采纳了作为的手法,一起违反了必定的职责。所以尽管 “逃逸”行为在许多状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践上即便实行了救助职责依然或许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剖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实行职责的视点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践行为来剖析。这也是有法令依据的,依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状况:一是作为科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剧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逝世的逃逸。尽管三者在科罪量刑中的效果不同,内涵意义也有不同,但逃逸行为的方法是一起的,都是活跃采纳办法去逃跑,不管动机怎么,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