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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20:06
发布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主席令9届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批改)(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批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成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第三条 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成婚第五条 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第六条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第九条 挂号成婚后,依据男女两边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第十四条 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第十五条 夫妻两边都有参与出产、作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约束或干与。第十六条 夫妻两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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