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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其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5:40

导读:我国正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早年丧偶的白叟挑选晚年再婚以求得日子和精神上的合作。但是,这种挑选也导致了不少杂乱的法令问题,尤其是遗产承继问题。对此,无论是身处其间的白叟或是其子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知道误区,由此引发不少胶葛。
误区一:一方婚前产业与“后老伴”无关
事例: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成婚不久张大爷就逝世了,未留下遗言。张大爷的子女以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要权力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张大爷婚前的个人产业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承继。
法官分析: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其间榜首次序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言,故其婚前产业作为遗产规模,应首先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王老太尽管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刻也较短,但其仍为承继法第十条规则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中的爱人,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产业具有和子女相等的承继权。此类胶葛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较为杂乱的景象,即:张大爷家里对早年逝世的爱人的遗产没有切割,那么,王老太对张大爷的上一任爱人留下未切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权力承继?答案是必定的。张大爷的早年爱人逝世后,尽管家里对其爱人的遗产并未切割,张大爷及其子女仍有相应比例的承继权,在张大爷逝世后,其之前承继的该比例转化成其个人遗产,故王老太仍有权建议承继相应比例。
误区二:处置婚后共同产业的遗言无效
事例:李大爷与张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逝世前留有遗言,将其婚前个人产业和婚后共同产业均交由其儿子承继。张老太以为,李大爷的遗言中处置了两边的夫妻共同产业,故应悉数无效,并要求同时承继李大爷婚前、婚后产业。
法官分析:此案中张老太的观念是过错的。承继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则了遗言存在部分无效的景象。本案中,李大爷尽管遗言中处置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关于张老太享有的产业部分所立的遗言虽归于无权处置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言中其他内容的效能。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言处置的法令结果是:其对个人婚前产业及个人婚后共同产业中其自己部分的处置有用,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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