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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收回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7:24

土地运用权征收和收回的概念
摘要:土地运用权征收和收回的概念
从现行法令制度来看,收回、收买、征收、优先购买等方法均是国家对原土地运用权人权利的收回方法。在此,咱们有必要辨明如下几个概念:
(1)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则,在必定的景象下,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
(2)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应当对被征收房子的所有权人给予公正补偿。
(3)乡村团体土地承揽地运用权收回: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依据《物权法》第131条、《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则,在必定的景象下,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收回土地运用权。
(4)乡村团体土地承揽地运用权征收:国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应先后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和征地批文。并依据第46条、第47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布告并安排施行。
(5)乡村团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子征收:依据《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乡村乡民的宅基地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上限。针 对乡村乡民住所房子的拆迁补偿别离按以下景象处理:团体经济安排未撤组的,由团体经济安排重新分配宅基地,由被征地乡民自建或许供给产权互换房(小产权房);团体经济安排已撤组的,由征收人给予乡镇户口改变和社保交纳等作业,并就住所房子给予货币化补偿或许产权互换(经济适用房等)。
(6)国有土地优先购买权:《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26条规则,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显着低于市场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的告诉》进一步指出,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需求留意的是,上述针对土地权利的征收和收回均分属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类,别离是: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而对房子的征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仍是宅基地上的房子针对的都是《物权法》第二编第64条的私家所有权。由此可见,针对土地或地上不动产的权利收回从法令架构上存在着不同的出处和表述,这些不同的表述直接决议着收回过程中的作业方法和权利来历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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