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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机动车肇事卖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1:02

现实生活中许多生意机动车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过户,但机动车交通肇事后卖方是否应承当连带职责?卖方不该承当连带职责,由于机动车卖出后卖方现已不是实践操控人,卖方从机动车上也不再取得利益,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以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该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可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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