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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医疗事故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3:27

李某父亲因前列腺增生在某三甲医院开前列腺去除手术,术后第三天因失血性休克而逝世。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区、市两级医学会判定的定论均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某不知道能否建议逝世补偿金?假如不能,是否能保存逝世补偿金的诉权?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则了医疗事故补偿的份额及详细项目和标准,其补偿项目中没有逝世补偿金。但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该解说是对《民法通则》的解说)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补偿的项目中有逝世补偿金。
结合本案,首要,从效能上讲,《民法通则》是根本法令,《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是行政法规,法令的效能要高于行政法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出台时刻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子的告诉》之后,司法解说的效能也高于告诉。
为此,适用《民法通则》及其解说建议逝世补偿金不容置疑。但是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呈现了两种不同的法令适用观念,有些法院在审理中支撑逝世补偿金的诉求,依照《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判定由医疗机构补偿。而有的法院则在审理中严厉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驳回了逝世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而,建议李某先撤诉,等若干年后法令及司法实践一致标准后再行申述。不过撤诉后,每年应以挂号信的方法给医院去函,避免诉讼时效。
至于诉讼过程中建议保存逝世补偿金的诉权,在我国法令体系中无清晰的法令依据。我国法令严厉制止一案两诉,对已发作的危害结果应同时建议,但可以保存未发作的危害结果或经济损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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