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3:12
案情:2007年6月23日,被告袁先生从安徽省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告贷50000元,告贷期限一年,原告刘老师为被告供给了担保。告贷到期后因被告袁先生未实行归还职责,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申述原、被告,经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0)全民二初字第00005号判定书,判定被告袁先生承当还本付息职责,原告刘老师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判定收效后,被告袁先生未实行判定所确认的职责。安徽省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原告刘老师与全椒县乡村协作联社于2011年4月27日达到实行宽和协议,由原告刘老师归还告贷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诉讼费648元、实行费953元,合计53601元,此案完结。以上现实有原、被告陈说和原告刘老师举证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0)全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定书、实行宽和协议、相关收据,并经当庭质证所证明。
不合:原告刘老师诉被告袁先生追偿权胶葛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老师诉称:被告袁先生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部属城东信用社告贷50000元,原告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该款担保。告贷到期后因被告未实行归还职责,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申述原、被告,法院判定被告承当还本付息职责,原告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判定收效后在实行过程中,原告与全椒县乡村协作联社达到实行宽和协议,由原告归还告贷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诉讼费648元、实行费953元,合计53601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归还了53601元后,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特具此状,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归还原告5360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袁先生辩称:从信用社告贷是现实,但我没有要求原告担保,被告私行还款与我无关,原告不能要求我还钱,我也无钱归还。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替被告归还告贷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以及追偿权的完成。
担保办法分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间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则:“确保人实行债款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确保人的追偿权指的是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能够向主债款人恳求归还的权力。无论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假如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都有权向主债款人追偿。追偿权的规模大体包含:(1)为实行确保债款所付出的产业;(2)为实行确保职责所付出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确保人为实行确保职责而遭到的丢失。
依照民法规则及其法理,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之间是一种托付联系,求偿权的建立有必要具有如下要件:榜首,确保人有清偿被确保债款的确保行为。确保人在对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前,对债款人有未来追偿权,确保人以清偿债款、提存、抵销等办法代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之后,确保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款人自己清偿其债款,不发作确保人追偿权;因确保人努力使债款人革除债款人的债款,相同不发作确保人追偿权;但债款人将确保人担保债款赠予确保人然后革除债款人债款时,确保人则获得代位权有向债款人追索的权力。第二,确保人的清偿行为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职责得以革除。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清偿职责,因确保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悉数消除的,确保人在清偿规模内可行使追偿权。第三,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无过错,没有赠与的意思。确保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错,在债款人因其过错清偿行为所丢失的利益规模,不只非根据债款人的托付而非清偿行为的确保人无追偿权,并且根据债款人的托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确保人也无追偿权。
确保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款恳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确保人的追偿权由于确保职责的承当而发作,归于新建立的权力,因而应当独自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确保人追偿权的时效,包含诉讼时效和裁定时效。《担保法》对确保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2条第2款规则:“确保人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款人承当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因而,确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则的时效的,即确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2年届满。
本案中,原告刘老师为被告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告贷供给了担保,并且在被告未实行归还职责的情况下,替被告归还了53601元,获得了追偿权。原告刘老师所诉,有相关根据存卷佐证,被告袁先生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刘老师诉讼恳求,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之规则,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如下:被告袁先生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老师人民币53601元。案子受理费1140元,折半收取570元,由被告袁先生担负。
转载自听讼网,作者:司家宏,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不合:原告刘老师诉被告袁先生追偿权胶葛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老师诉称:被告袁先生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部属城东信用社告贷50000元,原告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该款担保。告贷到期后因被告未实行归还职责,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申述原、被告,法院判定被告承当还本付息职责,原告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判定收效后在实行过程中,原告与全椒县乡村协作联社达到实行宽和协议,由原告归还告贷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诉讼费648元、实行费953元,合计53601元。原告作为担保人替被告归还了53601元后,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特具此状,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归还原告5360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被告袁先生辩称:从信用社告贷是现实,但我没有要求原告担保,被告私行还款与我无关,原告不能要求我还钱,我也无钱归还。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替被告归还告贷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以及追偿权的完成。
担保办法分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间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则:“确保人实行债款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确保人的追偿权指的是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能够向主债款人恳求归还的权力。无论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假如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都有权向主债款人追偿。追偿权的规模大体包含:(1)为实行确保债款所付出的产业;(2)为实行确保职责所付出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确保人为实行确保职责而遭到的丢失。
依照民法规则及其法理,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之间是一种托付联系,求偿权的建立有必要具有如下要件:榜首,确保人有清偿被确保债款的确保行为。确保人在对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前,对债款人有未来追偿权,确保人以清偿债款、提存、抵销等办法代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之后,确保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款人自己清偿其债款,不发作确保人追偿权;因确保人努力使债款人革除债款人的债款,相同不发作确保人追偿权;但债款人将确保人担保债款赠予确保人然后革除债款人债款时,确保人则获得代位权有向债款人追索的权力。第二,确保人的清偿行为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职责得以革除。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清偿职责,因确保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悉数消除的,确保人在清偿规模内可行使追偿权。第三,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无过错,没有赠与的意思。确保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错,在债款人因其过错清偿行为所丢失的利益规模,不只非根据债款人的托付而非清偿行为的确保人无追偿权,并且根据债款人的托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确保人也无追偿权。
确保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款恳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确保人的追偿权由于确保职责的承当而发作,归于新建立的权力,因而应当独自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确保人追偿权的时效,包含诉讼时效和裁定时效。《担保法》对确保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2条第2款规则:“确保人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款人承当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因而,确保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则的时效的,即确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2年届满。
本案中,原告刘老师为被告从全椒县乡村信用协作联社告贷供给了担保,并且在被告未实行归还职责的情况下,替被告归还了53601元,获得了追偿权。原告刘老师所诉,有相关根据存卷佐证,被告袁先生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刘老师诉讼恳求,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之规则,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如下:被告袁先生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老师人民币53601元。案子受理费1140元,折半收取570元,由被告袁先生担负。
转载自听讼网,作者:司家宏,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