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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应松年等40余位法学家、学者、律师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2: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7日,法学界、律师界4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举行关于收留教育准则的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律师结合《卖淫嫖娼人员收留教育方法》(以下简称《收留教育方法》)的出台布景、历史沿革、适用目标、履行中相关问题等,深入探讨了收留教育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充沛证明了废止收留教育准则的理由。在此,咱们慎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废止收留教育准则主张。详细理由如下。
一、收留教育准则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根本法令不协调
收留教育是为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议》(以下简称《禁止卖淫嫖娼决议》)所提出,详细组织由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留教育方法》(以下简称《收留教育方法》)树立。尽管《禁止卖淫嫖娼决议》着重它仅仅对卖淫、嫖娼者"强制会集进行法令、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收留教育方法》清晰称它为"行政强制教育方法",好像仅仅是一种教育手法和方法。可是,咱们以为,无论是从这一准则组织仍是实践运作看,收留教育实质上是约束人身自在的手法。
我国宪法性法令《立法法》第八条清晰规则:"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掠夺,约束人身自在的强制方法和处分,只能拟定法令。"第九条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议,授权国务院能够依据实践需要,对其间的部分事项先拟定行政法规,可是有关违法和赏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掠夺和约束人身自在的强制方法和处分、司法准则等事项在外。"这些规则充沛表现了我国对人身自在供给充沛维护的意图,然后清晰把约束人身自在的手法列为法令肯定保存事项,《行政处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立法规则也均表现了这一精力和要求。但是,现行收留教育准则却是通过《禁止卖淫嫖娼决议》而树立,其关键性准则是通过该决议授权国务院拟定行政法规得以树立,显着与《立法法》不协调。
一起,依据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分法》第66条规则,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分,并未规则收留教育。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准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禁止卖淫嫖娼决议》的相关内容已不应再适用。
二、收留教育的存在已不达时宜
收留教育准则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品,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必定的作用,但显着已不契合我国现在的社会发展局势。2013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令规则的决议,显示了中心和最高立法机关在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令威望的决计,标志我国人权保证工作再上新台阶,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掠夺、约束公民人身自在的法治精力日益家喻户晓。令人遗憾的是,收留教育这项与劳动教养相类似的准则仍然在履行。近期,引发全社会重视的黄海波嫖娼收留教育事情,将收留教育准则置于风口浪尖,再度提出了怎么了有用维护公民的严峻问题,无疑与废止劳动教养准则所应到达的意图和作用不相适应。
三、收留教育手法的严峻性与规则的性质显着不符
在现有的收留教育准则下,对卖淫嫖娼者能够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留教育。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自在轻则遭到不少于6个月重则长达2年之久的约束,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在形成严峻约束的手法,客观上比构成违法而被判处的某些赏罚还要严峻、苛刻。与卖淫嫖娼所形成的社会损害比较,赏罚过重,不成比例。
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苛刻手法却是通过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树立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清晰规则对当事人权利责任有严峻影响的方法应通过公平、公平程序做出。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我国认同和支撑《国际人权宣言》如下规则:"任何人不得加以恣意拘捕、拘禁或放逐。"(第九条)"人人彻底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平的和揭露的审问,以确认他的权利和责任并断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条)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在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恣意拘捕或拘禁。除非按照法令所确认的依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掠夺自在。"第十四第一款规则:"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断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认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责任时,人人有资历由一个依法建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平的和揭露的审问。"在现行的收留教育准则下,收留教育的查询、决议、履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结,无需通过严厉的司法查询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能够长期掠夺当事人的人身自在,显着违背法治精力,与我国相关的法令准则不相适应。
四、收留教育准则及运用对社会公平正义形成严峻冲击
《禁止卖淫嫖娼决议》和《收留教育方法》对收留教育的规则简略、疏略,且存在缝隙。对应当收留教育的目标界定含糊,导致适用上的紊乱,或许无章可循或许规范不一致。实践中,由当地拟定的规范各式各样,缺少内涵一致性;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法令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准则组织的不缜密,事实上把收留教育这一严峻手法交由详细法令机关或许法令人员说了算,必定给权利寻租留下了空间,不可避免地会呈现随意法令或许选择性法令。
综上所述,收留教育准则于法无据,不达时宜,准则组织不合理,应当予以废止。因而,咱们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拿出废弃劳动教养准则的才智和勇气,赶快废止有关收留教育的法令规则,为促进听讼网的建造做出新的奉献。
此致
2014年6月7日
附:《关于废止收留教育准则的主张书》主张人:
王敏远 我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我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我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麟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务处处长
江平 闻名法学家,我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阮齐林 我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应松年闻名法学家,我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 师,我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杨立新 我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令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令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樊崇义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声誉院长
田文昌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开创合伙人、声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曹树昌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照东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部主管合伙人
杨大民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勇辉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立伟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田霖律师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履行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辩解事务委员会秘书长
孟凡湖律师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焦鹏律师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刘桂明 我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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