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4:48【问】:
宁某与王某系衡阳市某小区的街坊,一天两人在业主活动室由于麻将发生争执,王某动口谩骂宁某一声,宁某怒火中扇了王某几记耳光并用力把王某推了一下,导致王某头部碰到墙面受伤。后来公安派出所到来的阻止下,两边被带走查询。
王某去了医院查看了身体,并伤势鉴定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以为宁某行为恶劣,对其作出了治安拘留5天的行政处分决议。
宁某不服,咨询派出所这样的处分决议是否稳当?
【答】: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令、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分主体资历。依据《治安处分法》第91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议,其间正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能够由公安派出所决议。为此,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以为,本案中公安派出所无权施行行政拘留的处分决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公安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历,因此也不具有独立的处分施行资历。可是,若有法令、法规对派出机构的某种行政职权加以设定的话,那么,派出机构在法令、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施行资历。此刻即可谓之为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综上,案子中该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宁某作出的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是不稳当的,归于越权行政行为,越权行为也理应是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