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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9:05

2000年4月14日,路某入职华深达实公司从事出售等作业。路某在两边签定的《保密协议》许诺:其在华深达实公司任职期间,非经赞同,不得在与华深达实公司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具有竞赛联系的企业、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包含以股东、合伙人等办法建立企业)内任职, 或许自己出产、运营与华深达实公司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许事务。2003 年12月26日,路某离任。可是在2003年6月2日, 路某为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赛飞公司注册挂号建立。赛飞公司在2003年7月今后与鸿富锦精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有事务联系,其事务内容与华深达实公司和鸿富锦精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事务同类。鸿富锦精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是华深达实公司的长时刻客户, 路某参加了华深达实公司与鸿富锦精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事务来往。华深达实公司就此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赛飞公司、路某当即中止商业隐秘侵权、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审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中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并别离补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③
在商业隐秘范畴,因科技人才“换岗”带走企业技术隐秘的案子日益增多。职工离任后,是否承当保密责任?约好保密责任是有期限的。问题是期满后,商业隐秘怎么维护?若此刻“商业隐秘”仍契合商业隐秘维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选用诚信准则来要求职工持续保密。但动辄以处于笼统的补充规定位置的诚信准则作为救助手法,不免是法令的不健全。并且,保密合同违约要件与商业隐秘事前救助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依据保密合同,只要违约呈现时,隐秘持有人才成为违约权利人,才干要求职工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刻商业隐秘或许已不复存在,进入了公知范畴。实践中也常常呈现权利人发现相对人有损害商业隐秘的风险却苦于无从寻求救助的状况。
职工离任后,职工不再负法定竞业制止责任,而在当时商业隐秘在我国还未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职工又不负法定保存商业隐秘责任的状况下,约好保密协议到期或约好不明确时,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维护此刻就只剩余约好制止这种办法。因为此刻职工对合法知悉的商业隐秘运用、发表、答应别人运用将不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一起不负法定竞业制止责任,可自在从事与原雇主相竞赛的工作,或受雇与原雇主竞赛的单位,这时原雇主的商业隐秘利益的维护就只要依靠约好竞业制止。由此可见,约好竞业制止之必要性。关于约好竞业制止,各国均作为维护商业隐秘的手法之一,可是约好竞业制止必满意以下条件:榜首,应仅发生于雇主与或许把握或了解公司、企业之商业隐秘的雇员之间,在雇主与不或许触摸或了解商业隐秘的雇员之间不答应有竞业制止约好,不然无效。第二,约好竞业制止应有期限,第三,因为竞业制止是以献身职工必定时刻,地域内的自在择业作为价值的职工离任后,保密协议期满或对期限不明确的,即便企业与职工之间曾有竞业制止约好,此约好对职工也无拘束力(因当时,商业隐秘还不是一种知识产权,责任人不负法定责任,并且保密协议对期限约好不明的,保密责任到责任人离任时)。 总归,只要约好竞业制止的约束;仅针对必要的人;约束是出于维护权利人商业隐秘的需求,且办法得当、规模特定、期限恰当、合理补偿,这才是合法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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