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要为商标侵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6:45
本案原告丹麦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公司(以下简称“21日公司”)为“ONLY”、“VEROMODA”、“JACK&JONES”三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这三枚商标被核准运用的产品是服装服饰。21日公司在我国境内仅授权其独资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绫致公司”)享有上述三枚商标的运用权,有权出产和出售该品牌。但其在亿贝易趣网上发现了很多未经授权的“ONLY”、“VEROMODA”女子服装服饰和“JACK&JONES”男人服装的产品买卖信息,并且有实践买卖行为。该公司以为,亿贝易趣网允许别人在其途径上出售侵权产品,侵略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而其以亿贝易趣网和上海易趣买卖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亿贝易趣网提出管辖权贰言,该案被转至亿贝易趣网服务器所在地上海市的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案子审理中,被告方代理人以为亿贝易趣网只供给一个买卖途径,并不参加买卖,因而不应该对出售侵权产品承当职责。一起,被告方代理人还以为,作为商标权人,21日公司应该直接找出售侵权产品的人,而不是找只供给途径的易亿贝趣网。
法院以为:从发布相关产品买卖信息的主体来看,依据易趣网上所发布的《用户协议》的内容记载,用户的资猜中包含用户对其在易趣网上登录出售或展现的物品的描绘,以及在网页上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应负全责,易趣网仅仅作为网上分发及发布用户材料的途径。由此可见,被告方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的供给商,依据与用户之间的合同联系,供给用户所必需的对产品买卖信息的分发与传递,而在分发与传递产品买卖信息之前,该产品的买卖信息已由用户制作完结,故在对产品买卖信息进行描绘时触及到标明产品的品牌即运用了原告所建议维护的3个注册商标的行为非被告方所为。
本案中,原告以为被告方运营的易趣网上呈现发布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买卖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方以为,其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的供给商,向在网络上进行买卖的买卖双方供给信息传递的途径,其对用户上传的产品信息不具备操控的才干,因而,仅仅从分发与传递的产品买卖信息自身来看,无法推定出被告方已明知用户有涉嫌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却不阻止并依然分发或许传递悉数的产品买卖信息,故在被告方不明知别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对用户所发布的产品买卖信息行为承当法令职责。
剖析
从案情简介咱们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亿贝易趣网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供给商能否因别人在其供给的网络买卖途径上出售涉嫌侵略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而成为该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简而言之,便是亿贝易趣网是否是被告所诉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施行者?
依照法令规则,直接或直接施行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才干被称为侵权人,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则的商标侵权,也都是依照是否施行了商标法规则的商标侵权行为来确认商标侵权案子的侵权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相似的商标的;2、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咱们不难看出,商标法第52条的规则旨在清晰商标侵权行为的品种,为确认商标侵权主体供给法令依据。只要施行了上述商标法规则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才干构成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成为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施行了上述规则中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就构成不同类型的商标侵权主体。那么,亿贝易趣网是否施行了商标法第52条规则的侵权行为就成为了其是否应是本案被告的关键所在。要想答复这个问题,咱们就有必要搞清楚亿贝易趣网作为一个网络买卖途径服务供给商在电子商务中的法令地位的问题。
用户登陆买卖途径后,在这个买卖市场上能够进行产品阅读,也能够进行产品买卖。但在用户买卖的过程中,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并不参加其间,其不是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人、代理人或经纪人,不做代客买卖。详细来讲,便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是彻底独立于用户的买卖之外的。其自身并不发布任何与买卖产品有关的信息(包含产品功能的描绘、外观图片等等),也不供给买卖产品,其仅依据与卖方所签定的服务合同在买卖成功之后收取必定的服务费用。关于买家来讲,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与他的联系更简略,即仅仅为其供给传递信息的服务。别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便是产品买卖的终究完成都是买家和卖家在买卖途径以外完成的,至于买卖是否完成、经过何种方法完成、被买卖的产品是否与卖家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相符等一般都不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所能操控的。
从关于网络途径服务供给商在顾客与顾客间电子商务中法令地位的剖析中,咱们不难看出易趣网作为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并未参加到其用户之间的买卖中,其自身没有施行任何侵略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制作或出售侵略商标专用权产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其不是真实的侵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尽管亿贝易趣网不能被作为直接侵权人然后要求其承当商标侵权职责,可是其作为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触及侵略商标专用权的信息是在其所供给的途径上发布的,其是否也应在该商标侵权诉讼中承当必定的职责呢?这就触及到网络买卖途径供给者的侵权职责的界定问题。详细言之,便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者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体系存储和发送的侵权信息承当职责。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法令职责的规模不只直接影响信息网络安全,并且联系到电子商务的健康开展。因而,法令在界定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职责的一起,有必要考虑对其职责加以必要的约束。假如法令对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所应承当的职责规则的过于严厉,那么就势必会添加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的运营和运作危险,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开展。
为了防止这种负面影响,许多国家的法令法规都对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做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则。如美国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规则了“避风港”准则。便是说,一旦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契合了必定的法定条件,他们就不再与网上的违法分子一道承当连带职责。除了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电子商务开展处于国际前列的欧盟也在其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中对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做出了相似规则。该指令第43条规则,假如一个网络服务供给者仅作为信息传输的途径或只在其体系上存储信息而决不卷进其所传输的信息之中,其就能够取得职责革除。别的,该指令第44条还规则,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成心与其计划从事违法行为的服务接受者协作,然后偏离了其仅作为信息传输途径或在体系中贮存信息的开始效果,就不能享有指令43条所规则的网络服务供给者仅履行信息传输和贮存活动时能够享有的职责革除。从上述美国和欧盟有关网络服务供给者侵权职责的法令规则,咱们能够看出他们都在首要清晰网络供给者的职责的基础上,又都采纳了“避风港”准则。别的,这两部法令在网络服务供给者的归责准则上都采纳的是差错准则。究其立法本意,其实便是想减轻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担负,鼓舞其斗胆运营,然后终究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开展。
法院以为:从发布相关产品买卖信息的主体来看,依据易趣网上所发布的《用户协议》的内容记载,用户的资猜中包含用户对其在易趣网上登录出售或展现的物品的描绘,以及在网页上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应负全责,易趣网仅仅作为网上分发及发布用户材料的途径。由此可见,被告方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的供给商,依据与用户之间的合同联系,供给用户所必需的对产品买卖信息的分发与传递,而在分发与传递产品买卖信息之前,该产品的买卖信息已由用户制作完结,故在对产品买卖信息进行描绘时触及到标明产品的品牌即运用了原告所建议维护的3个注册商标的行为非被告方所为。
本案中,原告以为被告方运营的易趣网上呈现发布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买卖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方以为,其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的供给商,向在网络上进行买卖的买卖双方供给信息传递的途径,其对用户上传的产品信息不具备操控的才干,因而,仅仅从分发与传递的产品买卖信息自身来看,无法推定出被告方已明知用户有涉嫌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却不阻止并依然分发或许传递悉数的产品买卖信息,故在被告方不明知别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对用户所发布的产品买卖信息行为承当法令职责。
剖析
从案情简介咱们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亿贝易趣网作为网络买卖途径服务供给商能否因别人在其供给的网络买卖途径上出售涉嫌侵略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而成为该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简而言之,便是亿贝易趣网是否是被告所诉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施行者?
依照法令规则,直接或直接施行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才干被称为侵权人,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则的商标侵权,也都是依照是否施行了商标法规则的商标侵权行为来确认商标侵权案子的侵权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相似的商标的;2、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咱们不难看出,商标法第52条的规则旨在清晰商标侵权行为的品种,为确认商标侵权主体供给法令依据。只要施行了上述商标法规则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才干构成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成为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施行了上述规则中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就构成不同类型的商标侵权主体。那么,亿贝易趣网是否施行了商标法第52条规则的侵权行为就成为了其是否应是本案被告的关键所在。要想答复这个问题,咱们就有必要搞清楚亿贝易趣网作为一个网络买卖途径服务供给商在电子商务中的法令地位的问题。
用户登陆买卖途径后,在这个买卖市场上能够进行产品阅读,也能够进行产品买卖。但在用户买卖的过程中,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并不参加其间,其不是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人、代理人或经纪人,不做代客买卖。详细来讲,便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是彻底独立于用户的买卖之外的。其自身并不发布任何与买卖产品有关的信息(包含产品功能的描绘、外观图片等等),也不供给买卖产品,其仅依据与卖方所签定的服务合同在买卖成功之后收取必定的服务费用。关于买家来讲,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与他的联系更简略,即仅仅为其供给传递信息的服务。别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便是产品买卖的终究完成都是买家和卖家在买卖途径以外完成的,至于买卖是否完成、经过何种方法完成、被买卖的产品是否与卖家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相符等一般都不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所能操控的。
从关于网络途径服务供给商在顾客与顾客间电子商务中法令地位的剖析中,咱们不难看出易趣网作为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并未参加到其用户之间的买卖中,其自身没有施行任何侵略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制作或出售侵略商标专用权产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以其不是真实的侵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主体。尽管亿贝易趣网不能被作为直接侵权人然后要求其承当商标侵权职责,可是其作为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触及侵略商标专用权的信息是在其所供给的途径上发布的,其是否也应在该商标侵权诉讼中承当必定的职责呢?这就触及到网络买卖途径供给者的侵权职责的界定问题。详细言之,便是网络买卖途径供给者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体系存储和发送的侵权信息承当职责。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法令职责的规模不只直接影响信息网络安全,并且联系到电子商务的健康开展。因而,法令在界定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职责的一起,有必要考虑对其职责加以必要的约束。假如法令对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所应承当的职责规则的过于严厉,那么就势必会添加网络买卖途径供给商的运营和运作危险,不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开展。
为了防止这种负面影响,许多国家的法令法规都对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做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则。如美国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规则了“避风港”准则。便是说,一旦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契合了必定的法定条件,他们就不再与网上的违法分子一道承当连带职责。除了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电子商务开展处于国际前列的欧盟也在其2000年的电子商务指令中对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做出了相似规则。该指令第43条规则,假如一个网络服务供给者仅作为信息传输的途径或只在其体系上存储信息而决不卷进其所传输的信息之中,其就能够取得职责革除。别的,该指令第44条还规则,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成心与其计划从事违法行为的服务接受者协作,然后偏离了其仅作为信息传输途径或在体系中贮存信息的开始效果,就不能享有指令43条所规则的网络服务供给者仅履行信息传输和贮存活动时能够享有的职责革除。从上述美国和欧盟有关网络服务供给者侵权职责的法令规则,咱们能够看出他们都在首要清晰网络供给者的职责的基础上,又都采纳了“避风港”准则。别的,这两部法令在网络服务供给者的归责准则上都采纳的是差错准则。究其立法本意,其实便是想减轻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职责担负,鼓舞其斗胆运营,然后终究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