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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5:01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凤凰路。
负责人:姚灿洪,厂长。
托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棻,男,1960年12月19日出世,汉族,台湾省新竹市人,商人,身份证号:K121302796;护照号码:13144497,常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管理区。
托付代理人:吴翔,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孟旭,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下称永盛塑胶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5年5月4日,苏国棻就“圣诞灯泡固定结构之改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请求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苏国棻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布告日为1996年1月31日,专利号为ZL95209578。5。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圣诞灯泡固定结构之改进,包含灯座(1),结合以两组导电片(4)及电线(5),和一套合灯泡(3)之灯蒂(2),其特征在于:在灯蒂(2)之两边各设有一缺口(2),而灯座(1)之内面两边各设以凸部(11),二凸部(11)别离卡入二缺口(21)内。
永盛塑胶厂是三来一补企业,其运营规模是加工塑胶制品(触及许可证的项目,须领证后才干运营)。
2002年8月7日,苏国棻请求广东省公证处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凤凰路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公证购买新室外软头700KG、新室外软芯280KG、新室外三线软头20KG,广东省公证处出具依据保全的公证书。
苏国棻称被控侵权产品“新室外软头、新室外软芯、新室外三线软头”是用以安装圣诞灯饰的组件。永盛塑胶厂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用处没有提出异议,但否定苏国棻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出产出售的,并称其是一向从事灯泡出产及加工的。
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软头(相当于灯座)的内面两边各设有凸部,软芯(相当于灯蒂)的两边各设有一缺口。永盛塑胶厂提交的其称是其出产、出售的软头、软芯产品的结构与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有所不同,苏国棻清晰不指控永盛塑胶厂提交的软头、软芯产品侵权。永盛塑胶厂供认其按必定的配比出产、出售软头、软芯,其还应客户的要求出售电线、导电片及灯泡。苏国棻因以为电线、导电片及灯泡不属其专利维护规模,故表明不指控永盛塑胶厂出售电线、导电片及灯泡侵权,但又称假如落入了权利要求书的维护规模内的,都在苏国棻指控的规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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