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有什么概念与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3:21
股权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色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意图而达到的关于出让方交给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付出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明共同。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化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化)之原因。经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实行必定方法(交给或挂号),股权转让始发作股权变化的效能。股权转让后,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力责任联系悉数地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与其他产品生意行为比较,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色:
(一)合同标的的性质比较杂乱。
首要,作为合同标的的股权的性质问题自身便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比较杂乱的问题。关于股权性质的解说学说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一切权说、股权社员权说和股权债务说等四种,这些学说建议的法理根底不同,观念悬殊,对股权转让的一些详细准则的规划上必定存在不同的知道。其次,依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我国大都学者所建议的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既不归于物权,也不归于债务,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则的具有独立内在的包括产业权等多种权力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式的独立的权力形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许一切的权力,详细的是指股东依据股东资历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产业和参加公司运营、办理的权力。详细可分为产业性权能和非产业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起,股权作为一种资历权力,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在必定意义上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又包括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当的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色,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产品生意合同在缔结、效能、实行等方面体现的更为杂乱,特别是确认两边的权力责任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发作的民事结果难度较大。
(二)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遭到了严厉的法令规制。
一方面,鉴于股权转让触及的标的的杂乱性,法令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作出较多的约束,以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一是对不同出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令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法作了不同的规则;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令制止或约束其在必定时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方法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令也作了不同的规则;四是不只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法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详细方法也有差异。
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除了遭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债务债务法令联系的规则规制,还遭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股权买卖法规以及关于企业办理的工商行政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制。此外,因为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比较准则,工商办理、证券办理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行为事实上也起着规制效果。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比一般产品生意合同重要得多。股东转让股权时有必要按照相关的法令规则进行,人民法院检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时,应将合法性检查作为要点内容。
(三)股权转让合同触及多个好坏联系人的利益。
公司股权的流通不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两边的利益,并且触及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乃至公司或股东的债务人的利益。实践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两边当事人建议合同无效或要求吊销合同外,其他很多的好坏联系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为股东出让公司股权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别人,使别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令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意图而达到的关于出让方交给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付出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明共同。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化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化)之原因。经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实行必定方法(交给或挂号),股权转让始发作股权变化的效能。股权转让后,股东依据股东位置而对公司所发作的权力责任联系悉数地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股东权。与其他产品生意行为比较,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色:
(一)合同标的的性质比较杂乱。
首要,作为合同标的的股权的性质问题自身便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比较杂乱的问题。关于股权性质的解说学说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一切权说、股权社员权说和股权债务说等四种,这些学说建议的法理根底不同,观念悬殊,对股权转让的一些详细准则的规划上必定存在不同的知道。其次,依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我国大都学者所建议的独立权力形状说,股权既不归于物权,也不归于债务,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则的具有独立内在的包括产业权等多种权力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式的独立的权力形状。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的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许一切的权力,详细的是指股东依据股东资历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产业和参加公司运营、办理的权力。详细可分为产业性权能和非产业性权能、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起,股权作为一种资历权力,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在必定意义上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又包括股东对公司和社会应承当的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一特色,使得这类合同比一般的产品生意合同在缔结、效能、实行等方面体现的更为杂乱,特别是确认两边的权力责任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发作的民事结果难度较大。
(二)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遭到了严厉的法令规制。
一方面,鉴于股权转让触及的标的的杂乱性,法令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方法作出较多的约束,以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一是对不同出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令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法作了不同的规则;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令制止或约束其在必定时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方法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令也作了不同的规则;四是不只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法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详细方法也有差异。
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除了遭到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债务债务法令联系的规则规制,还遭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股权买卖法规以及关于企业办理的工商行政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制。此外,因为有关法令法规规则比较准则,工商办理、证券办理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对股权转让行为事实上也起着规制效果。因而,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比一般产品生意合同重要得多。股东转让股权时有必要按照相关的法令规则进行,人民法院检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时,应将合法性检查作为要点内容。
(三)股权转让合同触及多个好坏联系人的利益。
公司股权的流通不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两边的利益,并且触及到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乃至公司或股东的债务人的利益。实践中除了股权转让合同两边当事人建议合同无效或要求吊销合同外,其他很多的好坏联系人也经常会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为股东出让公司股权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