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谈谈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对一起诽谤案件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2:40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2002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到太仓市一较大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自诉人)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告贷50万元。黄某因与杨某素昧生平,不同意告贷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尔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用该企业女职工曹乙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大字报称:“黄某与该企业三名女人时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联系;其间与时某有一私生子;黄某在汽车里同女人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捉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抢救一下黄某,不要让他再损坏自己与曹乙的爱情联系等等。”杨某叫人把以上内容抄成大字报,于2002年11月18日清晨,把上述内容的4张大字报别离贴在黄某个人公司的大门外、该公司职工公寓大门外、该镇政府大门外、及该镇菜场大门外。黄某在次日早上发现大字报后,即派人揭下。
黄某了解到大字报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查杨某诋毁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这些大字报是我贴的,大字报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是否现实不清楚。杨某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诋毁罪。1、有多名证人证言证明黄某与相关女人有不正当两性联系,存在大字报上所写有非婚生子的现实,杨某并非伪造现实。2、上述证人证言阐明黄某的生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大字报之前己是众所周知,大字报没有形成“恶劣影响”,不能以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杨某成心伪造并分布虚拟的现实,损坏别人声誉,危害别人品格,其行为己构成诋毁罪。辩解人所举证人证言内容均没有直接证明大字报内容是确有其事,又未能供给其他依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某也已供认这些内容是传闻的,是否现实不清楚,应确定这些现实是虚拟的;被告人杨某选用贴大字报的手法,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形成必定社会影响,足以并己经损坏别人声誉,危害别人品格,应确定为情节严重,对辩解人定见不予采用。按照《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则,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
二、问题的提出
诋毁罪是1979年刑法就己规则的罪名,通过多年的运用,照理应己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这类案子并不许多,法令及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则。跟着审判实践中这类问题的呈现,因为缺少法令规则辅导操作而带来困惑,如就本案而言案情并不杂乱,却有些问题值得讨论:1、怎么确定诋毁的内容是伪造和虚拟的?2、对诋毁内容是否属虚拟的举证责任由谁承当?3、构成诋毁罪的“情节严重”的规范是什么?三、相关法令问题讨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