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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棠不服宜阳县卫生防疫站食物污染中毒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8:46

「案情」
原告:许海棠,女,38岁,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解放东路,个体工商户。
被告:河南省宜阳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牛建勋,站长。
1995年8月29日,宜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查看组在本县张午乡查看工作,正午在张午“福雅轩酒家”用餐后,发作42人团体食物中毒。经医院查看为变形杆菌所形成的。8月30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对张午福雅轩酒家及许海棠的卤肉加工店进行了采样卫生指标查看;从“福雅轩酒家”的牛肉、卤猪肉、猪肚片、猪耳中检出的致病菌为变形杆菌,从原告许海棠的卤肉店收集卤肉卫生指标检测成果为:细菌总数:无法计数,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未检出;致病菌:无检出。另查明:1995年8月29日正午“福雅轩酒家”给客人食用的大肠、心肚、猪耳等卤肉是28日下午在许海棠处购买的。该卤肉于28日下午2时许出锅,空汤后在电扇下吹凉,3时半左右装入塑料食物袋。“福雅轩酒家”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电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冻结,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分决议书,确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分查验,用于熟肉包装;于8月27日(实践是8月28日——编者注)出售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未经查验,又在未放凉的情况下装入塑料包装袋;在8月29日(实践是8月30日——编者注)对该店进行模仿采样查验中,该熟肉细菌总数严峻超支;该店两人未进行健康查看,未办健康证。由此揣度,该酒家27日卖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引起食物中毒,可能在该加工点已形成污染。”上述事实已违反了《洛阳市〈食物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三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则,根据《洛阳市〈食物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项之规则,决议给予许海棠一千元罚款的处分。
许海棠不服该处分决议,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运用的塑料食物袋是市场上通用的,从未有人通知过需求查验,也没规则每天出售熟肉时都要送防疫部分查验。当天出售的熟肉其他单位食用后都没出问题。阐明问题不在本店。“福雅轩酒家”发作食物中毒后,次日防疫站对该店熟肉进行模仿采样检测不能阐明当日出售的熟肉在店内细菌指数超支,防疫站对我的处分没有科学根据,要求吊销该处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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