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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2:14

   近年来,在企业破产案子审理中,债款纠纷问题较为杰出,常常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破产产业总额的确认,影响分配计划的制定和施行。笔者从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实践动身,结合破产法及法学相关理论,就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审理的几个问题,试作以下讨论。
   一、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概念
   债款纠纷是债款人与债款人就债的性质、债款、债款联系建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认或债的实行而发作的争议。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款纠纷,是指破产产业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款人建议债款时与债款人就债的性质、债款、债款联系建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认或债的实行而发作的争议。
   作为债款纠纷,就必定具有相对立的主体两边,清算组作为债款人是建议债款的主体,在债款纠纷的诉讼联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款人是对债款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联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款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方位。
   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内容,便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这种债款、债款联系可所以直接的、详细的;也可所以直接的、笼统的。直接的、详细的,是指债的构成能够直接以金钱来核算,权力、责任联系较为清晰。直接的、笼统的,是指债的构成是经过其他民事法律联系来表现的,权力、责任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单一的是指债款、债款联系的构成,只要某一独自的民事法律联系。复合的,是指债款、债款联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联系。如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既有租借合同联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联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联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客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用以清偿债款的金钱;二是用以交给的产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款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联系构成的债款、债款,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便是指能够用金钱来核算其债款、债款额度的标的物。破产企业债款人应交给的产业,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款人享有取回权的产业,即破产企业债款人依据仓储、保管、加工承包、托付买卖、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律联系占有、运用的破产人产业。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款人为实行交给产业责任发作争议的极为罕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责任的实行发作争议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审理的特色
   破产法是兼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特别法。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款纠纷,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比较,有其明显的特色。
   1、审理的方法不同。依据《定见》第46条和《规则》第73条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贰言,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上述规则,审理企业破产案中的债款纠纷,人民法院只需书面审理,此后作出判决即可。这是破产程序中职权主义的立法形式的表现。这种立法形式,强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削弱了破产程序中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对破产案中涉案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贰言,对破产程序运作中呈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均能够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判决完事。这对加速破产案的审理,进步办案功率的正面效应是不行否认的。可是,当破产企业债款人提出的贰言及其所供给的依据,与清算组提出的建议及供给的依据争议较大,对立较多,合议庭难以辩明两边依据真伪,且对帐目难以作出结算时,假如不分青红皂白,轻率判决,其负面效应也是不行轻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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