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后上班的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7:38网友咨询:
合伙企业清算后招用的员工能要求付出薪酬吗?
我和其他几位民工在一家合伙企业打工,前不久,咱们放假回了趟老家,回来后才知道,该合伙企业因为运营期限届满,进入了清算阶段,清算人在清算中发现合伙企业有60万元的产业,但拖欠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用合计75万元,对外债款3万元。清算人首要返还了合伙人的出资50万元,清偿债款3万元,下余7万元按份额付出了40多名员工的薪酬和保险费。咱们找到这家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兑付薪酬,但合伙人称企业已清算完了。请问:企业这样清算合法吗?咱们该向谁要薪酬呢?项东
律师回答: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则:“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款;(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产业按上述次序仍有剩下的,按本法第32条第1款规则的份额分配。”该法第32条第1款规则“合伙企业的赢利和亏本,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好的份额分配和分管;合伙协议未约好赢利分配和亏本分管份额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管。”
从以上法律规则可知,合伙企业招用的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用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其清偿次序优先于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合伙企业的债款和合伙人的出资。所以,合伙企业清算应优先付出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用,在剩下产业缺乏以付出榜首顺位的债款时,缺乏部分及第二、三顺位的债款人的债款只能要求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自己的产业承当。
从你们反映的状况看,清算人对合伙企业债款的清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应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