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8:00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履行《企业管帐制度》,对长时间股权出资选用本钱法核算。2000年头,公司出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出资本钱别离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因为公司运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别离获得价款 550000元、600000元。
请问:上述股权出资转让丢失能不能在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了解,假定你公司出资的两家企业别离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收入总额包含产业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答应税前扣除的丢失也包含出资丢失。因而,股权转让所得或丢失及股息应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依据《企业管帐制度》的规则,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出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赢利。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能够在2003年度扣除的出资转让丢失为80000元(出资转让所得50000 股权收益30000),别的的丢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能够在今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上述事务,管帐上当年承认出资转让丢失150000元(50000- 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赢利合计-120000元;而税务上承认股息收入及股权出资转让收益80000元,答应税前扣除出资转让丢失 80000元,影响当年应交税所得额为0元。因而,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赢利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20000元。
假如你公司采纳交税影响管帐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估计在今后3年有满足的应交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管帐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